房产抵押权人的各商业银行可以从保险赔付金中收回抵押贷款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5-28 12:06:12
前沿背景如今,去银行办理住房贷款手续必须缴纳一笔数额不菲的按揭保险费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近日,重庆市民率先对这一强制保险提出质疑,并纷纷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诉举报。重庆市工商局有关人士称房屋按揭抵押贷款,经初步调查,住房按揭保险涉嫌不正当竞争,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有关“按揭保险”的讨论已成为媒体和读者关注的热点,请看本期四位法律界人士的不同见解和观点。
观点一:作为房产抵押权人的各商业银行,可以从保险赔付金中收回抵押贷款,从而降低自身所承受的贷款风险。
涂先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生):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七章第25条规定: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第26条规定: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所购房屋毁损后,购房者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要求一定的赔偿,以减少经济损失。这样作为房产抵押权人的各商业银行,就更有可能从保险赔付金中收回抵押贷款,从而降低自身所承受的贷款风险。
依我看,中国人民银行之所以规定住房抵押保险,其目的主要即为在所抵押的房屋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情况下,能保证各贷款银行及时、足额地从保险赔付金中获得清偿,从而降低其贷款风险。实际上,在抵押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情况下,对抵押权人来说,也不是一无所有,而是会发生抵押权的物上代位。即根据抵押权为价值权的特征,在抵押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情况下,其因此而获得的收益自然应算作抵押财产,这一点在我国担保法第58条中即有规定。
因此我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这条规定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借款人的负担。根据该办法第25条的规定,在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而在保险关系中,当事人为房产人与保险公司,贷款人无论如何也成不了保险合同关系当事人,由其保管保险单的做法,实际上对贷款人而言,并无多大益处。
观点二:当没有更好的措施使银行感到债权是可以得到有效保障时,它就只能以行政权力取代民事权利来转嫁自己在交易之初就预料到的巨大风险,维护自身利益。
张琮(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结合我国房地产交易中的现状,我们也不能否定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这一规定的现实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