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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房地产构筑市场防线营造公平环境

来源:互联网   2021-01-14 12:21:21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非常火热,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各式新楼盘让许多购房人圆了住房梦。但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虚假宣传、无证售房”等问题也时有出现,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影响了市场的声誉。

针对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处长王福海,就商品房预售管理给消费者一些明白。

增强风险意识 提高识别能力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做法。购买预售的商品房对于买方来说意味着要承受多种由开发商转移来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风险;开发商的经营危机风险;标的物的法律诉讼风险;标的物的重大瑕疵风险等。对于这些风险的预测、防范处理需要具备较多的建筑、金融、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而购房者是普通百姓,不具备风险防范处理能力,也缺乏足够的承受风险的思想准备,在现有的市场背景下,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这就要求消费者不要轻信售楼人员天花乱坠的自我宣传和印刷精美的楼书的自吹自擂,要依据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出具的具体证书再进行买房选择。

制度构筑防线 媒体帮您把关

我市房地产市场目前对商品房预售管理包括3个内容:一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获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条件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二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目前我市房地产管理中推广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要求开发企业必须使用统一合同文本,避免出现不平等合同,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商品房预(销)售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消费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后,在30日内要督促开发企业到政府部门备案,如能正常备案说明此房屋的权属无争议。

三是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根据这一规定在工程竣工以前,开发商只能将预售款项用于原工程建设,不得挪为他用。

王福海说,消费者购买预售房,一定要认准预售许可证,只要有了预售证,其他的土地使用权证等就一定会有。房地产商在媒体上发布广告,一定要出具预售许可证并刊登预售证号。相对而言,对于一般消费者,依据大众媒体,尤其是可留存的报纸上刊登的房产广告宣传,要比看到的楼书和随处乱发的宣传单可靠得多,可作为你选择购房的第一条通道,因为媒体广告已帮购房者首先把住了“预售许可证”这道关。

对购房者来说,并非只要有预售证就保证了期房100%无风险,还要全面考察开发企业的实力、信誉、资质等综合情况,以免出现质量纠纷、经营风险、延期交付等问题。

打造规范的交易市场,营造公平的交易环境,给消费者放心的房屋,从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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