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户租赁户“鸠占鹊巢”不搬离 榆阳法院刚柔并济促腾房
来源: 2024-01-25 16:16:21
近期,榆阳法院执行局在执行21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过程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既为申请人执行到位21户承租户的租赁费及占用费用、违约金,又帮助被执行人度过疫情困难时期,促成双方和解。
8月上旬,榆阳法院执行局速执组接收到21件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申请人为榆林某中学,起诉21户承租户超出租赁期限半年时间仍拒不搬离租赁房屋,法院依法判决承租户腾退涉案房屋并缴清相应费用,21户承租户纷纷规避执行,遂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也想尽快把租赁费用结清了,但今年上半年疫情期间,我们这些开门市的实在是一点收入都没有,根本拿不出钱啊!”榆阳法院执行员付欣、马绥绥了解到承租户的难处,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充分考虑到疫情期间涉案租赁户无法顺利经营等客观原因,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与申请人联系,阐明情况。在执行员的主持调解下,申请人最终理解众租赁户疫情期间存在的经营困难,表示愿意结合榆林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众承租户减免在疫情期间的3个月租赁费用,并宽限一个月的时间腾退房屋。
9月8日,由执行局副局长钟改琴带队,执行员付欣、马绥绥等7人前往涉案房屋,分别与21家租赁户入户谈话。历经4个小时耐心的释法明理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巨大威慑下,众租赁户均主动将涉案房屋所有人员及物品清空,将房屋钥匙交到了申请人手中,并缴清了租赁费及占用费用、违约金。至此,21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执行完毕。
在该系列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榆阳区人民法院充分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灵活慎用执行措施,全力平衡执行的力度和温度之间的关系,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