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灵活就业养老保险「江西九江一个7个月的小孩」
来源: 2024-01-17 18:16:18
为加大对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近日印发了《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缴存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九江市就业创业且具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及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缴存人个人所有。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仍应按现行单位在职职工相关政策,由所在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
企业法人代表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需提前履行公司解散或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等程序,解除法人代表身份后才能予以开户。
如何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向常住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申请登记,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个人征信情况,并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人在本市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证明;
3.申请人银行卡(住房公积金归集行Ⅰ类借记卡);
4.月缴存基数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还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开户:
1.申请人已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2.申请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上近36个月有连续3次 (含3次) 以上或累计6次 (含6次) 以上逾期记录的;
3.申请人被列入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管理情形的。
灵活就业人员填写《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登记)表》,签订《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后,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为其开立个人账户,申请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账户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管理:
公积金中心在九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开设“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个人账户”,缴存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即为缴存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封存后再续缴的,需办理启封手续,连续缴存时间自缴存启封月份起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和单位职工身份转换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在单位为其办理缴存开户时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管理,转移前无欠缴、停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同时《九江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自动解除。
单位缴存职工已离职,且未在新的工作单位就业,如本人自愿,可在单位为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将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继续按本办法要求缴存,账户按灵活就业人员管理,转移前无欠缴、停缴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异地单位在职职工转入本地,申请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参照本地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执行;
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转入本地单位,参照本地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在职职工政策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转入异地继续缴存,符合转移条件的,参照在职职工政策执行。
停缴条件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满6个月后,可自愿停缴住房公积金。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贷款的,结清贷款后方可办理停缴。
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必须在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之间。缴存基数是指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实际收入,月平均实际收入以当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测算点,低于或等于起征点的,由本人自主申报;高于起征点的,需提供本人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
缴存比例可在5%-12%之间自主选择,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方式为个人自主缴存。
计息及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缴存人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自结清贷款后6个月办理销户提取。
贷款规则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遵循“信用为本、多缴多贷”的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后,符合九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计算可贷年限时,以主借人可贷年限为准。最长贷款期限30年,且不超过抵押房的剩余房龄,以主借人法定退休年龄延长5年为限。
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按其缴存账户余额的15倍测算(即按借款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15计算,四舍五入至万元),最高不超过九江市规定的贷款限额。具体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个人信用情况、所购住房价格、可贷年限等综合审核确定。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符合以下情形: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的;
2.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的个人征信报告上近36个月内没有连续3次以上(含3次)或累计6次以上(含6次)逾期还款的;
3.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没有被列入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或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
1.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九江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规定执行;
2.灵活就业人员(含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应当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申请贷款时,月缴存额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应按不低于贷款月还款额、不高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限调整,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贷款发放后,其缴存账户余额可用于提前还款、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
4.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出现逾期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逾期款项,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扣划保证金、诉讼、处置抵押物等追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灵活就业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可调整贷款利率或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记入公积金中心“失信人员名单”管理,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向有关管理部门上报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
1.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在1个还款年度内出现连续3个月(含3个月)、累计6个月(含6个月)断缴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利率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为委托贷款发放银行同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利率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连续6次以上(含6次)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2)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4)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5)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6)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受托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利益的;
(7)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