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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租婆”看过来 汕尾这6种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来源:   2023-11-13 10:16:56

去年11月27日,《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并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30日,汕尾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背景及立法过程并就条例中部分内容作了详细解释。

《汕尾市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是汕尾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正式项目之一,经过近一年筹备、调研、起草、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和评估论证,以及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在全面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29日经汕尾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条例分五章,共四十四条。汕尾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海能介绍,《条例》主要解决关于出租屋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登记管理和出租人、承租人义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

“制定这部法规,是纵深推进基层基础建设年、平安汕尾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良渠介绍,目前,汕尾出租房屋总量大、类型杂,自建房、群租房、商住和厂房混同等现象大量存在,缺乏规范有效管理,给全市的治安管控、消防安全、租赁监管、社会保障及公共服务等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制定该条例,有利于加强对出租、居住、管理行为的规范,从源头上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条例明确,居住出租房屋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积极开展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出租房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出租房屋详细地址、出租用途和租期。

条例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原规划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通天式自建房屋六层以上的房屋、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场所、存在重大火灾、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房屋等6种情形的房屋,不得用于居住出租。

除租赁住房的安全标准,出租人、承租人也要规范行为,遵守相关规定,在房屋出租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出租房屋。

此外,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机制。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居住出租房屋信息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居住出租房屋的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居住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出租人,督促及时整改或者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采写:南都记者 唐建丰 实习生 吴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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