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化可转债转股价「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 2023-08-09 18:16:19
证券代码:002497 证券简称:雅化集团 公告编号:202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票代码:002497 股票简称:雅化集团
债券代码:128065 债券简称:雅化转债
债券登记日:2020年4月15日
付息日:2020年4月16日
除息日:2020年4月16日
雅化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雅化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0年4月15日,凡在2020年4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0年4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0年4月16日
下一付息期间利率:0.6%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说明书》(以下简称“上市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雅化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雅化转债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雅化转债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雅化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65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8亿元(800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8亿元(800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7、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2019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16日
8、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25年4月16日
9、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10、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13、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对本次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信用评级为A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2019年6月27日中诚信证评出具了《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跟踪评级报告(2019)》,维持公司信用评级为AA,公司展望评价为稳定,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雅化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9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票面利率为0.40%,每10张“雅化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0元(含税)。对于持有“雅化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3.20元;对于持有“雅化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对于持有“雅化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4.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债权登记日: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
2、除息日:2020年4月16日(星期四)
3、付息日:2020年4月16日(星期四)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0年4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雅化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
联系人:郑璐
联系电话和传真:028-85325316
八、备案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付息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