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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下借用证券账户被行政处罚案例多少「新证券法不得出借他人账户」

来源:   2023-07-22 12:16:14


随着新《证券法》的施行,监管机构开始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从年初到现在年各地证监局就已开具40多张罚单,而在这些罚单中,最具“普适性”的当属因“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导致行政处罚。

由于实践中很多业务模式都会涉及“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弄清楚该类案件的处罚原因及后果。

一、典型案例

证监会安徽证监局〔2020〕2号处罚:

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借用李某建、叶某武名义开立两个证券账户,用于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0多万元。

2020年4月8日,证监会安徽证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5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5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二、案例评析

虽然该案件事实清楚、处罚逻辑清晰,但仍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思考:

(1)处罚证据

笔者查阅了历年涉及法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50多份行政处罚文件,发现监管机构认定构成借用账户的证据主要有:责任人讯问笔录(证明存在借用账户情形)、账户开户记录(证明账户所有人)、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真正出资方)、证券交易记录(证明实际交易方)及其他相关证据,因此,只要有上述证据,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均可能导致行政处罚。

而原《证券法》中规定只有法人借用证券账户才会导致行政处罚,因此以往监管机构以该条予以处罚的案例相对较少,而现行《证券法》中凡涉及出借或借用证券账户的,监管机构对出借人和借用人均可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未来该类行政处罚案件必然会大量增加。

(2)出借/借用证券账户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23条规定,投资者只能使用以本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出借给他人,即如果投资者为个人,则仅限自己使用,如果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则仅限经授权员工使用。

实践中,大量的证券合作业务均会涉及出借/借用证券账户,如股票配资、代客理财、大宗代持等业务,还有各类通道类业务如私募通道、信托通道等,以及各类采用分仓软件的证券合作业务。不过,笔者认为,即使涉及出借/借用证券账户,也并不必然会导致顶格50万元罚款,监管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会根据借用原因、借用持续期限、交易金额、违法后果等情况综合判断处罚(处以责令改正、警告或罚款),朋友间借用账户炒股与借用账户用于操纵市场两者所受处罚结果肯定不一样。

(3)法律适用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违规行为发生在2020年3月1日之前的,应当适用原《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适用新法处罚更轻的除外。 此次安徽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就是依据新《证券法》195条作出。

所以,2020年3月1日前个人出借/借用证券账户的,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法人借用账户的,依据新法,处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最高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处罚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当事人:合肥正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瑞储能),住所:合肥市庐江经济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正瑞储能非法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 >未提出" " >陈述" " >、" " >申辩意见" " >,也未要求听证" "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正瑞储能违法事实如下:

“李某建”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4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合肥凯旋大厦营业部(属网上自助开户)。“叶某武”证券账户于2018年6月5日开立于国元证券合肥凯旋大厦营业部(属网上自助开户)。

经查,“李某建”“叶某武”两个账户自开立后至调查日仅交易过“国轩某科”一只股票,在买卖时点和交易风格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并且账户资金全部来源于正瑞储能,账户交易盈亏由正瑞储能承担。上述账户交易由正瑞储能董事长进行决策,主要操作人员为正瑞储能员工。截至调查日,正瑞储能借用“叶某武”“李某建”账户交易“国轩某科”,累计买入2,352,300股,金额35,845,750元;累计卖出1,450,300股,金额21,704,732元;共计亏损1,782,892.9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交易数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正瑞储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正瑞储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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