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下给情人买房 妻子能要回来吗 高安法院:赠予行为无效 应予以返还
来源: 2023-06-07 18:16:22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秘密赠与其他异性,妻子能否向被赠与人要求返还财产?
近期,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帮助妻子讨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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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小丽(化名)与小明(化名)于2000年10月2日登记结婚,2018年3月小花(化名)在明知小明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小明开始交往,2019年7月小花要求小明出资95180元购置位于高安市区房屋一套,并登记在小花名下。
小丽在2022年6月份发现小花与小明的关系后,小花于2022年6月26日与小明签署分手协议,协议中对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6日止,小明向小花转账合计183786元的事实,小花与小明均表示认可。同日,小丽、小花签署一份过户协议,小花自愿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小丽。在签订协议后,小花拒绝向小丽过户房屋,小丽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支配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双方都应知情。
本案中,小明向小花转账的赠与行为。小明并未通知小丽,小丽明显不知情。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予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小明多次转账以及为小花出资95180元购买房屋的行为,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则,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之下,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应属无效。小明通过转账等形式赠予小花的财产,属于小丽与小明的共同财产,小明未经小丽同意擅自无偿赠予小花,该行为无效,小花应予以返还。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和谐的婚姻关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用心经营,已婚人士也应“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迷失葬送美好家庭,坚守公序良俗的底线,对自己、家庭、社会负责。
来源:法治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