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五人被判刑多少年「邹平市法院开庭公告」
来源: 2023-05-31 16:16:14
齐鲁网滨州4月25日讯近日,邹平县检察院提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宣判,刘某、胡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 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刘某在担任湖北省某市交警支队指挥调度科助警期间,利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的交通警察数字证书,登陆公安网“六合一平台”,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提供车辆信息,共计获取违法所得52193元;被告人罗某某将被告人刘某提供的车辆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共计获取违法所得34192元。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山东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助警期间,利用履行职责过程中使用的交通警察的数字证书,登陆公安网“综合应用平台”,为被告人王某乙非法提供车辆信息,共计获取违法所得31963.32元;被告人王某乙将被告人胡某某提供的车辆信息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共计获取违法所得9836.68元。
2017年4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甲将被告人罗某某、王某乙等人提供的车辆信息出售给李某甲、许某某、李某乙、王某丙等人,共计获取违法所得31994.65元。
该案系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信息入刑后以及《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邹平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