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小伙救人「救助一名轻生女子」
来源: 2023-05-14 08:16:44
法院判决书(图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原被告个人信息做模糊处理)
中国江西网/江西头条新闻客户端讯 记者王樊报道:寒冷的雨夜,宜春一对男女因情感纠葛发生冲突,事后女子跳入湖中欲轻生。危急时刻,三名青年男子叶传健、陈肯、张诚闻讯后毫不犹豫、先后跳进冰冷的水里营救。最后,跳湖女子得救了,但见义勇为者中一名叫叶传健的男子却不幸溺亡。
事后,叶传健的父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情感纠葛的男女共同赔偿叶传健的死亡赔偿金15万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就这一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宣判,跳湖轻生的女子被判支付经济补偿150000元。
遇前任冲突起 女子跳湖轻生
据媒体公开报道,叶传健生于1994年,是吉安市安福县人,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省外做测绘工作。2018年6月,他到宜春投靠亲戚,在宜春城区国际商贸城开了一家指纹锁店,并择定12月12日开张。开张前夕,他邀请部分好友在当地一家酒吧---“鹰吧”玩耍以示感谢。
法院判决书显示,2018年12月9日晚,叶传健与胡丽(化名)、林木根(化名)及其他几位朋友相约在宜春市宜阳新区的“鹰吧”玩,期间都喝了不少啤酒。
胡丽与林木根曾经系恋爱关系,后分手。当晚,胡丽多次要求与林木根恢复恋爱关系,均遭到拒绝。
当晚12时30分许,林木根与朋友欲开车回家,胡丽也上车并用手抓正在开车的林木根,林木根见状便停下车将胡丽拉下车后开车离开。
危急时勇救人 男子不幸溺亡
据法院判决书,当时,胡丽追着车跑了几步后摔倒在地,叶传健和另一个朋友将胡丽扶起,胡丽又跑到旁边的湖中欲自杀,叶传健见状便下水营救。然而,因湖水较深,叶传健陷入湖中。
“那是凌晨一点半左右,我刚吃了夜宵,正在门口值班,忽见一个女孩跑过来喊救命”,2020年1月8日晚间,三名救人者之一、曾在“鹰吧”任职保安的陈肯回忆起救人那一晚的情景。他说,当时经询问得知,呼救女子的朋友胡丽跳湖轻生,遂通知酒吧其他保安,并跟着呼救女子跑向湖边。
“那天前半夜下了雨,地上湿漉漉的,天上乌云遮月,我跑到湖边,只看见湖中浮着一个白色羽绒服,湖面平平如镜,毫无波澜,一点挣扎的水花都没见”,陈肯说,当时他心里一“凉”,第一反应是“估计这人没救了”。但势不容缓,没有再多考虑,他迅速脱下外套,跳入湖中试图救人。
“当时那女子面朝下身在水中,身上的羽绒服则在水面飘着”,陈肯说,游到轻生女子身旁后,他试图将其拉回岸边。此时,陈肯的同事、三名救人者之一的张诚也脱下了外套,跳入水中,一起救人。1月8日晚间,张诚向记者回忆说,直到将轻生女子搭救上岸后,又听岸上有人说还有一名男子为了救她,也跳入了湖中,还沉在水里。可是,湖面这时却已恢复了平静。
“天太黑了,什么也看不清”,张诚如是说。因为湖水深不可测,夜色昏暗,冻得直打哆嗦的他们不敢再贸然下水,只得求助消防部门和蓝天救援队。凌晨4时许,最早跳入湖中的救人男子叶传健被蓝天救援队的队员打捞起来,遗憾的是,他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了。
据媒体相关报道称,12月14日,在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宜阳派出所,获救女子及其父母对陈肯和张诚表达了谢意,胡丽还说:“我为自己的行为感到愧疚。对3个救我的好人,我无以回报。今后如有可能,我愿意尽我所能,替叶传健尽孝。”
2019年1月,叶传健被有关部门追授为“宜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陈肯和张诚被授予“宜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死者父母起诉 向两被告索赔
失去独生子后,叶传健的双亲度过了漫长的痛苦期。而这时,他们与获救者胡丽及其前男友林木根洽谈死亡赔偿金一事并不顺利。后经多方协调,胡丽支付了1万元补偿款。此后,叶传健的双亲选择提起诉讼。
2019年10月9日,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叶永军、沈春红诉胡丽、林木根承担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给予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胡丽是本案的直接受益人,被告林木根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与叶传健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两名被告对叶传健的死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判令两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儿子叶传健死亡赔偿金15万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胡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被告林木根辩称:两名被告之间不是因为恋爱关系产生矛盾,是曾经有过恋爱关系,被告林木根拒绝被告胡丽恢复恋爱关系的要求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与被告胡丽自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与叶传健因救人死亡没有因果关系。被告林木根对本案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林木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轻生女子支付经济补偿15万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传健在他人跳湖自杀的危急关头,不顾自身安危,挺身而出,实施救助,其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基本特征,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予以弘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被告林木根拒绝与被告胡丽恢复恋爱关系并无不当。被告胡丽跳湖自杀时,被告林木根已经驾车离开,对被告胡丽的自杀并不知情,其对被告胡丽的自杀行为不存在过错,与叶传健因营救被告胡丽而溺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林木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胡丽作为本案的直接受益人,仅支付1万元补偿金,而且在法院合法传唤后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发表意见,选择逃避的态度,与中华民族知恩图报的美德相悖,应当予以摒弃。被告胡丽应当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原告提出15万元的补偿要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胡丽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叶永军、沈春红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外,该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胡丽承担。
1月8日晚间,曾参与救人的陈肯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能帮一定会帮!”而张诚则对记者表示,“该出手就要出手,不会犹豫”。而对叶传健的双亲而言,一纸判决书,也算是两人对儿子叶传健的一种隔空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