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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类型及条件(2015年最新)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8-04 15:04:08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定向发放的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时的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其不足部分可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两种贷款总称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一、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对象

凡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贷款申请时间满180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按月连续缴存时间满6个月,不含补缴)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二)贷款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应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

6、同意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担保,或以国债、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二、公积金贷款的主要类型

(一)新建商品房(一手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购买新建商品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贷款。购买非成套住宅、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等以投资投机为主要目的的房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存量房(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贷款,房屋建成年限应在30年(含)以内。所购住房必须为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成套住房。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商贷部分)转为公积金中心审核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转贷人应为商贷所购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及原商贷借款人,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不得超过原商贷剩余金额和剩余年限。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目前受理范围为长江中游城市群城市及省内城市)。

异地贷款类型:含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异地贷款比例、额度及年限均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注:1、所购房屋(含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为联名购买的,不得办理公积金贷款(婚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2、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我市住房公积金 “个贷率” 超过85%,将实施“分级预警,适度调控,保障刚需”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及计算公式

(一)最高贷款额度确定原则

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实行动态管理,在基准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与我市个人住房贷款率(个贷率)挂钩,通过设置流动性调节系数进行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根据“个贷率”调整并在官网公布。

当“个贷率”低于80%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2,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1.2倍;

当“个贷率”介于80%(含)和9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1,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

当“个贷率”介于90%(含)和100%之间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9,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9倍;

当“个贷率”高于100%(含)时,流动性调节系数为0.8,即: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基准贷款额度的0.8倍。

(二)贷款额度与比例

1、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新建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一年以内,家庭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所购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30%。

家庭购买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买房子住房基金贷款,利率上浮1.1倍。最高贷款比例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

购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类型

家庭房产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所购住房

面积

最低首付比例

最高贷款比例

基准贷款额度

利率

首套房

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面积≤144㎡

20%

80%

70万

基准利率

面积>144㎡

30%

70%

70万

基准利率

二套房

有一套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面积≤144㎡

20%

8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

30%

70%

50万

上浮10%

有一套住房且曾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面积≤144㎡

20%

8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

30%

70%

50万

上浮10%

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当前已有两套房产(不含此次申请贷款房屋)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有两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存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

购存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在半年之内,首套房基准贷款额度为70万元, 贷款比例和最低首付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房屋房龄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总房价的7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级房屋房龄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第三级房屋房龄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

家庭购买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准贷款额度为50万元,利率上浮1.1倍。最高贷款比例和最低首付款比例参照首套房标准执行。

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类型

家庭房产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

所购住房建成年限

所购住房面积

最低首付比例

最高贷款比例

基准贷款额度

利率

首套房

无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10年(含)以内

面积≤144㎡

20%

80%

70万

基准利率

面积>144㎡

30%

70%

70万

基准利率

11—20年

/

30%

60%

70万

基准利率

21-30年

/

30%

50%

70万

基准利率

二套房

有一套住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10年(含)以内

面积≤144㎡

20%

8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

30%

70%

50万

上浮10%

11—20年

/

30%

60%

50万

上浮10%

21-30年

/

30%

50%

50万

上浮10%

有一套住房且曾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10年(含)以内

面积≤144㎡

20%

80%

50万

上浮10%

面积>144㎡

30%

70%

50万

上浮10%

11—20年

/

30%

60%

50万

上浮10%

21-30年

/

30%

50%

50万

上浮10%

当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其他城市)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当前已有两套房产(不含此次申请贷款房屋)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4、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异地缴存职工家庭在缴存城市的房屋套数及公积金贷款次数与本地记录合并计算;贷款额度、期限不得超过上述关于新建商品房、存量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异地贷款类型为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贷款(不含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借款人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

6≤缴存时间≤12(月)

0.5

12<缴存时间≤24(月)

0.8

24<缴存时间≤36(月)

1

36<缴存时间≤60(月)

1.2

缴存时间>60(月)

1.5

注:(1)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满180天,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缴存账户状态为正常。

(2)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按实际汇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对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的异地转移缴存职工不需要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其缴存时间系数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4)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多次发生调整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受托贷款银行录入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间为准)按近6个月汇缴记录中最低工资基数计算可贷款额度。

(5)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款额度应以贷款银行录入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时通过的可贷款额度为准。缴存职工前期通过公积金中心官网、手机APP或柜面进行的贷款额度试算结果仅做参考。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

2、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中,登记其家庭仅有一套住房买房子住房基金贷款,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即公积金系统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贷款,且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3、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借款职工家庭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登记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在住房公积金系统内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4、婚姻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形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四、贷款期限与利率

(一)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存量房贷款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在满足前述规定的情形下不得超过商贷剩余年限。

(二)贷款利率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6-30年,年利率为3.25%;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贷款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已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其利率当年内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五、公积金贷款的归还及结清办理

(一)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期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实行固定日还款,还款日为每月20日。

(二)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两种方式。

还款方式变更是指由等额本金变为等额本息或由等额本息变为等额本金。

(三)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

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可到其委托行所属经办网点办理提前还款业务。还款金额可选择100元(含100元)以上的任意金额,所还金额依次顺序归还逾期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逾期本息按期次顺序归还)、本期利息、本期本金、提前还款。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人不能提前部分还款。

(四)公积金贷款结清办理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至最后一个月时,应到贷款委托银行办理还贷结清手续;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一步  贷款咨询

借款人可向贷款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托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新建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委托行:

第二步  提交申请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4.委托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  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1.委托行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授权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 委托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申请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委托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 委托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  签订合同

贷款初审通过后,委托行与借款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五步 银行复审

委托行对借款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六步 公积金中心终审

公积金中心对委托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

第七步 银行抵押登记

终审通过后,待相关部门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将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第一步  贷款咨询

借款人向委托行进行贷款咨询,委托行对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卖方夫妻双方进行面谈做好谈话笔录之后,对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存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贷款银行:

第二步  提交申请

1、借款人及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及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卖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房产的书面文件,保证所售房产权明晰、交易合法;

5、《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需在银行面签),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

6、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

7、委托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  贷款受理、银行初审

1、委托行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授权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委托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委托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委托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  签订合同

贷款初审通过后,委托行与借款人、购房人面签借款(抵押)合同,并填写房产抵押登记等相关贷款资料。

第五步  银行复审

委托行对借款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六步  公积金中心终审

公积金中心对委托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

第七步  交易过户

房屋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第八步  银行抵押

委托行和借款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九步  银行放款

贷款抵押担保落实后,由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通过委托行直接划转到卖方的存款账户内。

(三)商贷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第一步  贷款咨询

原商贷主借人即 转贷人到原商贷银行咨询,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转贷资料夹》,按要求填写完毕,并连同以下资料一同提交原商贷银行;

第二步  提交申请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需签署单身声明);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办理原商贷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由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估价报告书》(存量房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6、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转贷人原商业贷款近12个月的还款记录,以及截止商转公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贷款期限证明;

7、委托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  贷款受理

1、委托行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审核其提交的申请资料;

2、授权查询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核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情况、房贷情况;

3、委托行通过房产部门对借款人进行“家庭住房信息查询”;

4、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银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贷前试算,根据试算结果和还贷能力,与借款人商议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

5、委托行在公积金系统中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原因。

第四步  办理担保

对初审通过的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由委托行通知转贷人持下列资料到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1.转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转贷人为单身的需签署单身声明);

2.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 经委托行确认的《贷款审批信息确认表》。

第五步  签订合同

转贷人凭担保公司出具的《阶段性担保函》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第六步  预存资金

转贷人将原商贷余额与转贷的差额部分,用自有资金存入转贷银行用于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七步  银行复审

委托行对借款人的全套资料进行复审。

第八步  公积金中心终审

公积金中心对委托行复审通过的贷款资料进行终审。

第九步  贷款发放

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资金,由委托行通知转贷借款人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和借款人预存资金同时结清原商业贷款。

第十步  办理抵押

由担保公司代为办理原商业贷款房产抵押注销手续,并办妥转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此程序由担保公司办理)。

(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1、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向异地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武汉缴存公积金,异地购房并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携本人身份证到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各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书》,领取《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使用证明由配偶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向户籍地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

申请人需持以下资料到委托行提出异地贷款申请,并办理异地公积金缴存信息核实、录入和登记。

(1)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武汉公积金中心官网下载);

(2) 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半年缴存明细;

(3) 借款人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 借款人婚姻状态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如单身需提供单身声明);

(5) 缴存城市及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

(6) 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不低于房屋总价20%的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 委托行和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七、办理网点

受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汉口银行、招商银行、农商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湖北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以及其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网点。

八、政策咨询及查询服务

网址:         客服热线:027-12329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之家分中心

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1楼经济社会管理区(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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