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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单位集资房住10年没拿到房产证被登记在公司名下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27 15:03:58

购买单位集资房 住10年没拿到房产证

房屋产权被登记在公司名下,住户状告昆明市住建局

刘先生购买了单位的集资房,可住了10年后,这套房子的产权被登记到了单位名下。刘先生将发证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昨日上午,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民告官案件。

购房者:

已付集资建房款 应拥有产权

刘先生是昆明某公司的职工,2004年5月,刘先生参加了单位的集资建房,并签订集资建房合同,双方约定以全额集资建房的方式,由刘先生支付近13万元的集资款,向公司购买一套集资房。

2005年,房子建成并交房后,单位也如约将这套房屋交付给刘先生居住使用。刘先生一家搬进了这套单位集资房,居住了近10年,但一直未办理到房产证。

2014年,该公司向刘先生提出,因为这套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因此他们决定将刘先生的这套房屋收回。可刘先生却认为,这套房屋是单位集资建房时他购买的。“当时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因此我才是这套房子的合法所有权人。”刘先生称。

刘先生认为,2011年,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通知住户的情况下,将他购买的这套房屋的房产证办理给了单位。为此,他将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对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

市住建局:

给公司办理产权登记程序合法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提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房屋产权登记到公司名下,是基于公司递交的资料,认定该套房屋属于未向职工出售的房屋,但实际上刘先生早在10年前就和公司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并缴纳了相应的购房款,且占有使用房屋10年。昆明市住建局没有进行核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公司名下。

昨日庭审公司集资建房,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出庭应诉。对于刘先生的说法,昆明市住建局的代理人则认为,公司所提交的资料符合法定要件,该局经过审核后,按照相应的程序,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该公司名下,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另外,根据物权法,对于集资建房,登记行为是由申请而起。但截至目前,刘先生在使用了房屋10年的时间,可从未向昆明市住建局提出过有效的物权主张申请。

公司:

刘妻还有套福利房不符合政策

刘先生所在公司的代理人提出,刘先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原因是当时刘先生的妻子在其他单位还享有一套福利房(房改房)。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如果夫妻双方结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福利房公司集资建房,结婚后没有享受福利房政策的则不需要退房;如果夫妻双方结婚前已有一方或双方均享受过福利房政策,又在婚姻期间购买了福利房的则需退出一套,至于退出哪一套可由购房家庭选定。购房家庭退出已购公有住房给原售房单位,售房单位按照原购房价退款。

为此,公司和和刘先生约定,刘先生取得这套房屋产权的前提之一是,他的妻子将其在单位享有的福利房(房改房)交还给原产权单位。但刘先生的妻子并未将福利房交还给原产权单位。

因此,刘先生实际上已经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公司才将这套房屋登记到公司名下,是没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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