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征收方应主动公开哪些文件?
来源:凯诺拆迁律师 2020-12-21 17:05:48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想要尽快得知与征地拆迁相关的信息的途径往往只有征收方发布的一纸公告。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就拆迁公告要么不发布,要么发布拆迁公告的时间晚于签约时间,要么拆迁公告中的内容模模糊糊,没有明确具体的拆迁事项等,导致老百姓对于征收是否合法、自己家是否在征收的范围内,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一无所知。
近日,山东省一位当事人咨询凯诺律师说,自己家在年初的时候被纳入到征收的范围内,但是他并没有看见所谓的拆迁公告、安置补偿方案以及其他的相关文件,征收办的人只拿着拆迁补偿协议要求自己在三天内完成签约,否则后果自负。
无独有偶,这样的情况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比比皆是。但是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必须要依法征收,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以及监督权等。因此,征收方若不依法公开与被征收人相关的信息文件,直接就与被征收人签约,那么则侵害了被征收人相关的权利。所以,在征收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要依法公开以下文件:
1、国务院或省级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3、地方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如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征收方未依法公开上述文件,那么征收则是不合法的。因此,在没有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或是签订补偿协议。同时,凯诺律师也建议被征收人积极的采取以下措施获取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文件,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的需 ,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公开。
不过实践中,向有关部门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得不到答复,有的则是超期答复,针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就是说,如果相关部门在收到邮件的20日内没有进行答复或是超过20天才予以答复的话,那么,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是申请行政复议,让复议机关责令他们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若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凯诺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征地拆迁涉及到被征收人的权益,如果发现征收不合法,比如没有拆迁公告、补偿方案、征地批文等文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律师并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