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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该征收房地产税「房产税合法吗」

来源:   2023-11-15 14:16:18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这意味着,争议多年之久的房地产税终于开始启动,中国房地产将迎前所未有的超级变量。


自古以来房屋一直是老百姓的重要财产,税收是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中国古代长期处于小农经济、自然经济条件下,重农轻商氛围很浓,房地产市场总体上并不活跃。但是,有关房地产的税收在中国古代却早已有之,中间经历了发展和定型,逐渐成为古代封建王朝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之一。


目前改革试点如何落地,只能静候政策出台。今天,方志君就与您聊一聊古代房地产税的话题,一起来看看中国古代历朝的“房产税”是怎样的。



从房契到房产证的演变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指房屋者通过建造、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的合法权,可以依法对相应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权的合法凭证。



在中国古代,用于证明房屋买卖的凭证是房契。房契是契约的一种,按照今天的标准去看应该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古代的房契往往只有一份,并且只会写明出卖方是谁,中间人、经手人是谁,一般不会出现买方的名字,并在买卖完成后将房契交由买方收藏。因此,在中国古代,房契一旦丢失,捡到房契的人完全可以以此自称买方,要求房屋的居住者腾退,即便对簿公堂,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如果不能请到中间人、经手人,甚至是原房主作证,也可能很难打赢官司。


古代的房契模式基本相同,一般均采用如下格式:立典卖房屋文契(卖方姓名),今将坐落(具体地址)房屋(户型、面积、间数、新旧程度和装修等情况)凭中(房产经纪人的姓名或者见证人的姓名),议价出典,由买方管业(只写买方姓或完全不写),三面议明时值(出售价格),当日一并收足,并无短缺。其房并无重叠交易,亦无他人争执,如有等情,由典卖人理论,与现业者无干。空口无凭,立此文契为证。(契约的底下是售房人签字、见证人签字、经纪人签字,并注明签约日期,买方一般不签字)。




青铜器记载的地产交易

根据考古实物和历史文献证明,中国在西周时就出现了土地交易,在战国时就有房屋买卖。


在一个名字叫“盉”的西周青铜器上,就刻有一段关于地产交易的铭文。意思大致是:公元前919年农历三月,一个叫矩伯的人分两次把1300亩土地抵押给一个叫裘卫的人,换来了价值100串贝壳的几件奢侈品,包括两块玉、一件鹿皮披肩和一条带花的围裙。这是目前发现的最早的一宗不动产交易。


卫盉是1975年2月从宝鸡岐山董家村一个铜器窖藏中出土的


在矩伯和裘卫两人完成土地抵押交易的93年后,也就是周厉王32年,又发生了一宗土地买卖。这宗土地买卖的交易过程也被刻在青铜器上。这次记录的是周厉王买地的事。周厉王为扩建王宫,买下一个叫鬲从的人的地,没有立即给钱。鬲从担心周厉王赖账,周厉王派人对鬲从说:“你别怕,我一定会照价付款的,如果我赖账,就让上天罚我被流放好了。”这在当时是个很毒的誓。


周厉王买地花了多少钱,铭文上没写。有人买地,有人卖地,说明当时除了有土地抵押,还存在土地买卖,房地产市场已经有了雏形。



西周起就有了房地产税

税收是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在上古时代的中国就已经有了税收,《史记》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夏禹时代的税收也称“ 夏贡”“土贡”,形式较为简单,到西周时,由于井田制的实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除继续推行“万民之贡”“邦国之贡”外,还出现了其他形式的税收,称为“九赋”,包括关税、市税、资源开发税、物产税等。西周设立“廛人”,负责征收市中各种税收,《周礼》记载:“廛人,掌敛市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汉代学者郑玄注:“廛布者,货贿诸物邸舍之税。”《周礼注疏》解释:“又其职有廛布,谓货贿停储邸舍之税,即市屋舍名之为廛,不得为市中空地。” 也就是说,“廛布”是对商人放置货物于邸舍之中所收之税,是屋税与空间税的结合,类似于后代的栈房税。



许多学者认为,“廛布”就是中国最早的房地产税,虽然关于它的征收程序和标准已无法详知,但说明中国古代房地产税的征收可以上溯至迄今约3000年之前。


到了汉代,国家支出进一步增多,汉武帝决定征收“算缗”,征收对象为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有者等各类有产者,是一种财产税,其中房产也作为资产的一种被纳入征收对象,根据房产总值按一定比例来抽取税收。为防备有人逃税,汉武帝还颁布“告缗令”,鼓励百姓互相监督,揭发偷漏税行为,将偷漏税款额度的一半作为对告发者的奖励。


直到唐朝的德宗时代,单纯的房产税才诞生,叫做“间架税”,征收的地理范围是长安城。“间架”,指房屋的计量单位:“凡屋,两架为一间”。顾名思义,间架税是按房屋数目征收的,不过也兼顾房产的市值:“屋有贵贱,约价三等,上价间出钱二千,中价一千,下价五百。”唐政府根据估值,将长安居民的房产分成上中下三等,上等房每间征收2000文钱,中等房每间征收1000文钱,下等房每间征收500文钱。


间架税开征后,给民间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扰,“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其苦”。当时长安城的没落贵族,并无多少财产,只是祖上传下的房产多了一些,一番计算下来,要缴纳的税钱劫辄超过10万钱,所以不胜其苦。由于反对者众,间架税实行不足一年,便废止了。


但五代时,房产税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正式税种,名为“屋税”。不过我们尚不知道五代时期的屋税如何征收、税率几何。



赵宋立国后,延续五代的惯例,也是将屋税定为正税,从北宋初到南宋末,屋税一直都是国家正税,征收的范围为“诸州县寨镇内”,即全国各个城市、城镇,换言之,宋朝的房产税是一种城市税,只向市民征收,农户不需要缴纳。




“白契”变“红契”不是无偿的

为了加强管理,宋、元、明、清等官府都开展了给房契备案的工作。而随着官府的介入,古代契约开始有了变化,未向官府备案的称为“白契”(也称草契),经过官府备案登记的称为“红契”。买卖双方订立“白契”后,经过官府验证并纳税,由官府为其办理相应手续之后,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统一印刷的契尾,钤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规正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便成了“红契”,并由买方保存,作为房屋所有权凭证。



但是,契约向官府备案并不是无偿的。买卖双方要去衙门购买官方印刷的格式合同;按照要求签订完毕之后,需要持签好的契约到官府办理交纳契税的手续。当然,还少不了给官府内办事的胥吏们敬送红包,不然这些人可能会故意刁难,拖沓处理。如此一来,导致买房卖房的人们不愿意到官府备案。


因此,古代房地产市场上的大多数交易都没有在官方留下记录,在这种情形之下,房屋所有人手中持有的“白契”,就变成了房屋唯一的产权证明,一旦丢失,后果不堪设想。


图为大清咸丰元年的一份红契,交过契税,由官府盖章认定保护



在一些影视作品或文学作品中,往往会有一些贪官污吏、地主恶霸通过伪造一张房契,霸占他人房产的情形出现。也有一些不肖子孙通过抢夺、窃取房契,将房子卖给他人或用于典当贷款,导致老人居无定所等悲剧发生。这就是因为房屋主人手里缺乏正规、的产权证明,而官府那里又没有登记认可的交易记录。


当然,古代也有正面感人的案例。据《梁溪漫志》记载,苏东坡从儋县向北回来,选择住在阳羡,邵民瞻给他推荐了一套价值五十万铜钱的房子,苏东坡用尽身上所有的钱刚能买下,并选择了个吉利的日子住进新家。


后苏东坡与邵民瞻在月下散步,偶然到了一个村子,听到有个老妇人哭得很伤心,便推开门进去,苏东坡看见老妇人仍然在自顾自地哭泣,就问她为何哭泣。老妇人说:“我有一套房子,世世代代传了几百年,但我的儿子不肖,卖给了别人,现在我搬到这儿来了,住了百年的旧房子永远没了,怎能不痛心?”苏东坡问她的那套房子在哪儿,得知正是自己刚买的房子。


闻听此言,苏东坡立刻安慰老妇人:“你的房子是我买的,不用太悲伤,现在我把屋子还给你。”苏东坡随即叫人拿来买房的凭据,当着老妇人面烧了。第二天苏东坡叫老妇人的儿子接他母亲回到原来的住所,竟然不索取所花之钱。



明清名目繁多的房地产税

宋朝之后,与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有了新发展,如元朝的“产钱”,基本思路与宋朝的“宅税”相同,都是按照房屋面积开征的税收。


到明、清两代,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针对商铺,如明朝向城市和集镇商人开征的“房号税”,就以临街铺面作为征税对象,按铺面间数逐月征收,遇有闰月之年,全年征收13个月。该税种具有营业税、房地产税的双重特征,虽然征收标准不得而知,但万历十九年(1591年)巡视北城御史邵以仁奏:“夫京师之民,原无恒产,止以居房为业,衣食不足,即致变卖,有数年而一更者,有一年而再更者,甚至不能一月居者,在五城有房号之征,在府县有税契之课,良亦苦矣。”从中可以看出,其税率还是比较重的。明朝各城市设有“火甲”, 负责夜巡、防火、缉盗及官府交办的各种杂事,为解决“火甲”的费用,从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开始,许多地方对店铺、库房、店舍等征收“门摊”,按房屋价值进行征收,也具有房地产税的特征。


与此同时,涉及房地产租赁的税收也越来越多,如明朝初年推出的“塌房税”。“塌房”是官府出资修建的商铺和库房,当时外地货物进京,京中无栈房贮货,这些货物一般只能贮于船中或城外,十分不便,明太祖朱元璋命人“于水滨筑屋”,这些房子提供给商人们使用,官府从中收取一定的“塌房税”,类似于西周时期的“廛布”。清代后期还推行“房捐”,对所有房地产租赁当事方均统一征收,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 年)规定:“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


房地产交易方面的税收也一直是朝廷的重要税种之一,明、清两代均把房地产交易纳入统一管理并征税,相关管理制度越来越严格。明朝政府规定,房地产交易契约须经官府用印,称“红契”,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办理“红契”须收取一定费用,称“工墨钱”,相当于房地产交易税,开始按契约张数征收,如明太祖洪武二年(1369年)规定:“凡买卖田宅头匹赴务投税,除正课外,每契本一纸,纳工本铜钱四十文,余外不许多取。”后来发现此项规定不合理,改为按契约标示的价值征收,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征其值百之三”。



明、清时代,在打击房地产私下交易以逃避税收方面也越来越严厉。《大明律》规定,在房地产交易中不订立契约并按律纳税者,一经查实,其交易款项的一半要充公。


《大清律例》则规定,典卖田宅而不缴税者,除将一半交易款收缴至官府外,还要对当事人处以“笞五十”的刑罚。


清朝明文规定课征房地产契税。顺治四年规定:民间买卖土地房屋者,由买主依卖价每一两交税银三分,由官府在契纸上盖印为证。雍正七年规定:每两纳税三分外,加征一分作为科场经费。契尾加盖官印后给业主。乾隆十二年,定契税之例。凡民间买置田房,由布政司颁发契尾格式于州县,编列号数,前半部备书买卖者姓名产业数、价格、税银。纳税后,填写以上数字,盖官印。当面截开,前半部给买主,后半部册汇送布政司核查。盖印者为红契。不纳税无契尾者,按漏税论罪。税率:买契9%,典契4.5%。




近代房捐史的源头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洋列强霸占的一些大城市的租界内,借口充裕捕房经费,先后强行开征房捐一类的捐税,才终于开始了近代房捐史的真正源头。



在太平天国的部分辖区内,也曾一度有过房捐。其征收方法又有不同,是以间数为标准,按日起捐。据史料记载,征额为:嘉兴每日每间三文,桐乡也是每屋每日三文,常熟则为每间屋,每日捐钱七文。这样的征收,对于平民百姓而言,其负担并不轻松。


清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由户部通令各省审查城市集镇的铺户行店数,抄袭租界办法,规定房捐章程:“凡租赁房屋,按其每月租金课税10%,房东、房客各负担一半。其居住自有房屋者,比照近邻出租房屋的租金课税10%。”但当时还未实行就奉命停止。


后来在八国联军战事结束,辛丑条约签订后,清政府承担了巨额的赔款,但清廷当时已收入骤减,支出大增,国库空虚,因而清政府就将赔款额向各省分摊,所以使得房捐章程于光绪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又重新试办并付诸实施,但各地执行不一。“浙江首先开征,但仅抽及铺户行店,民房住户并未课及。铺户每月租价在三千钱或三元以下的,免税。嗣后直隶、江苏、广东、江西、湖南、安徽、福建、陕西等省陆续试办。”


民国时期的房契



辛亥革命后,仍沿用旧制,但名称不一,有的叫“市政总捐”,有的叫“特捐”,有的叫“警捐”,有的叫“店铺捐”。到1915年房屋税被称为房税。“房税是对铺户行店房屋及居民住宅所征收的税。税率是以铺户行店按每月实缴租赁价的20%课征,居民房屋按每月实缴租赁的5%征收,自有房产比照面积相仿的租赁价计征。房税征收机构为财政局,也可为警察局或公安局。房税则为地方收入,由各省自定章程,自己征收,故各地不一。”


从晚唐的间架税,到两宋的屋税,再到明代的房号钱、清代的房捐,房产税在古代中国少说也存在了上千年。不过,房产税制的设计是否合理,征收是否顺利,则各个时代大不一样。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中国发展观察、南都周刊、大道知行等综合整理

审核、发布:朱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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