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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政策性租赁住房「合肥粤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   2023-07-19 14:16:57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安徽等8个省(自治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转发了该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合肥、巢湖等5地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国家级试点市(区)。

确定试点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确定合肥市、淮北市、安庆市和巢湖市、宿州市埇桥区为国家级试点市(区)。

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其他市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原则上每个省辖市确定不少于1个县(市、区)开展省级试点,省级试点县(市、区)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公布。

认真编制试点实施方案

开展国家和省级试点的市、县(区)应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实际,细化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购买主体、规范购买内容、完善购买机制、落实经费保障、规范服务标准和实施绩效管理。实施方案于11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扎实推进试点实施

试点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实施方案,全面扎实推进试点工作,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等有关情况。

跟踪和总结试点实施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将分别于2019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联合开展试点工作中期评估和试点总结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试点内容

明确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规范购买内容

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有: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

2.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

3.维修养护事项。

4.综合管理事项。

科学选定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

◈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

◈ 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 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承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具备从事公租房运营管理所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承接条件。

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

机构改革的衔接

试点地区应理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实现政事分开、明确单位分类、规范编制与预算管理后,再按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者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或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完善购买机制

试点地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购买机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公开择优选定具体承接主体。要确定以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政府购买服务效果的检查验收,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落实经费保障

➢ 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应当在政府现有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按要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调整资金投入。

➢ 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规范服务标准

试点地区应根据所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和规范,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检查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 试点地区要建立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

◈ 要在购买合同中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目标、实施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评价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

◈ 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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