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公租房申请条件「宜宾公租房」
来源: 2023-07-01 16: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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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2018年11月第三批次
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实物配租
及租赁补贴申请开始啦!
本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人才公寓实物配租房源
主要集中在长宁镇江长路内侧的
竹海小区未分配房源
谁能申请、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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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截止时间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截止时间:
2、社区(或初审单位)初审、公示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
3、复审截止时间
长宁镇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进城务工人员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复审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
人才公寓申请截止时间:
保障范围和对象
具有长宁镇七个社区的常住居民,且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取得长宁镇城镇居民户籍2年以上,并在长宁镇实际工作或居住的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籍因就学或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
非长宁镇城镇户籍(含进城务工农民),在长宁镇县城区域内实际居住和工作,主申请人持有长宁镇县城区域内(含工业园区)用工单位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即申请之日前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标准
本批次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为申请之日前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7733元(即:29555元/年*0.6=17733元)的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为申请之日前一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822元(即:29555元/年*0.4=11822元)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长宁镇城镇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2.低保户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核发并登记在册的《长宁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 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
4.非长宁县户籍的共同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证明材料;
5.属于长宁镇最低收入的共同合租申请家庭中的两名申请人均需按其上述要求分别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进城务工人员中低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未享受单位提供的租赁性公房和福利性房屋的情况证明,以及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协助管理承诺书;
3.受理申请之日前连续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交凭证;
4.非长宁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递交《长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的,所在社区或者单位应予受理,并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初审评分公示。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对申请资料存档,不予退还。
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财产情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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