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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安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市场」

来源:   2023-02-22 12:16:37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稳定房地产市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为了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放宽住房信贷对购房人的户籍限制,市中心城区户籍以外人员购买商品住房时享受中心城区居民同等贷款政策。

(二)进一步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住房信贷支持力度,配足居民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居民购房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需求,落实首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优惠政策,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住房消费。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购房力度,个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购买改善性第二套住房,在已偿清贷款的情况下按首套贷款政策执行。购买二手住房的,可使用公积金贷款。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取消再次购(建)住房提取公积金须间隔五年的限制。

全面开展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贷购房人,各银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积极为其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减轻购房人贷款利息支付。

(四)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有限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五)各商业银行不得收取除规定利息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金使用或规模占用费,不得使用以存促贷(存贷挂钩)的方式进行放贷。

(六)加大对有诚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贷支持,重点对已封顶的在建项目,支持企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专项用于项目建设。

(责任部门:市人民银行、吉安银监分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商业银行)

二、进一步优化和改善住房消费环境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住房属于普通商品住房。对个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契税按2%税率征收;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购房人缴纳契税后,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二)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置住房,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价格部分的,免征购房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价格部分的,对价差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三)合理认定二手住房交易征税时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的时间由房屋产权证上注明时间调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四)对政府回购现库存普通商品住房,用于安置市重点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被征迁住户的,可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房管局)

(五)中心城区以外人员购买商品住房,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在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可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买房所在地落户;凭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教育部门的就近划片入学需求,可办理子女入学手续。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一)取消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自主确定开发的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满足多层次住房消费需求。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

(二)调整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期限,土地出让金首期付款按50%缴纳,剩余50%可在成交之日起1年内交清。土地竞买保证金按不低于起拍价的20%缴纳。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积极推行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可购置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房和安置房房源。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四)全面规范规费征缴,没有政策规定的一律取消;涉及相关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收费的,由其自行与开发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不能借助行政部门收费和验收搭车。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40元,可在办理报建手续时,先按50%缴纳,余款在办理商品房出具的缴清证明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建设部门不再收取开发企业房屋质量保证金。

2、对房屋因整栋规划建设方案调整的,测绘费按收费标准减免50%;对房屋因局部规划建设方案调整的,测绘费按收费标准减免70%。

3、缴交2%的物业质量保证金时间由申领预售许可证的时间推后至物业承接查验前缴交。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房管局、市供电公司)

(五)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项目进度在 —0.00以上,允许做商品房广告宣传;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项目开盘售房时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由原来单一的预售资金监管调整为预售资金和可售房源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预征,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清算的办法。

(责任部门:市地税局)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临时基建用电单台630千伏安以下工程变压器、JP柜、刀闸、高压计量箱、计量表等主要设备可采取租赁使用,缩短建设时限,减少建设成本。

(责任部门:市供电公司)

四、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服务环境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审批效率,简化并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压缩办事时限,优化行政服务环境。

(责任部门:市优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对建设单位信誉、主体工程验收合格的配建人防工程,在未完成综合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承诺书,由市人防办提前出具产权联系函。

(责任部门:市人防办)

(三)除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房地产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可以由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直接发包,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

(四)项目前期物业企业的确定,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不需经过招投标程序,可直接准入。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五)对暂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用电、用水报装申请资料的,由规划建设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可优先办理用电、用水报装,取得后再补交存档。

(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市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

五、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产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准确地发布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

(二)改善施工环境,严厉制止被征收农民强制承揽工程、强卖建筑材料、阻工等现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合理引导和调处有关购房合同纠纷,防止“房闹”,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部门:井开区管委会、庐陵新区管委会、吉州、青原两区政府、市公安局、市房管局)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宣传力度,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理性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应对市场变化,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促进市场交易,增强市场信心,形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

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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