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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租赁住房新规出台 房东们一定要做好这件事吗「2020年购房新规」

来源:   2023-02-08 08:16:24

东莞租赁住房新规出台

“包租公”们不能再任性啦!

请细看政策解读

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

达到10套(或10间)及以上的,

应当申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

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

合同期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

不得解除、修改合同,

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另外

一定要记得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哦

否则后果严重...

5月7日,东莞印发《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盘活存量住房,严格限制新建租赁住房。

针对我市在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的管理体制弱化、工作机制不清、平台成效一般、城中村住房租赁管理难、二手房东管理缺失等诸多痛点和难点,《意见》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鼓励企业参与3种租赁住房微改造

《意见》重点提出要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和二手房东。其中,重点培育龙头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此外,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10套(或10间)及以上的,应当申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持在本市注册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到市住建局办理备案。

对于城中村的住房租赁,《意见》明确“城中村改造后出租的,租金水平要参照市场指导价合理定价”,避免因提高租赁住房品质,给产业工人带来住房成本的大幅上升。

《意见》还提出,加快城中村和城市老旧小区升级改造,创新投融资机制,运用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更新与物业管理,鼓励并扶持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老旧社区、城中村和厂区租赁住房微改造,盘活闲置空间,实施专业化运行管理。通过后续物业管理,便民设施付费,商业收费等多种渠道,实现投资回报平衡。

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

在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方面,《意见》重点提出要逐步实现“租售同权”。

《意见》多处提到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例如第三章第一条“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提出,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再如第五章第一条“积极盘活存量住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执行民用价格。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商业用房等改建租赁住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意见》还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强调出租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合同期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修改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同时,承租人不得在未经出租人同意下擅自转租。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还扩大房屋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将入住市属租赁企业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发放范围。

出租房屋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意见》还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对于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可适当给予补贴;对住房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那么,哪些需要住房租赁备案?市住建局介绍,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或者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包括“住房租赁”“房屋租赁”“公寓管理”等内容的企业(含注册登记在外地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到市住建局办理备案手续。另外,租赁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登记备案责任主体。

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公司促成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公司应督促出租人办理登记备案,并定期向园区、镇(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报送房屋租赁交易信息。

素材来源:莞香花开综合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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