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话说民法典|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 另一方能否要求买家退还?
来源:福州新闻网 2022-09-02 0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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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名下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丙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乙欲起诉离婚时发现房屋被甲出卖,同时发现售房款已被甲挥霍一空。无奈之下,乙以甲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起诉要求丙返还房屋,法院会支持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梦婷: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求。
一般来说,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即甲出卖房屋,应当经乙同意。但未经乙同意,房屋买卖并非当然无效。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即便出售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也不能追回:1.第三人善意购买,即购买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2.第三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3.已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因此,本案中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求,但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甲赔偿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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