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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借款人贷款)制度办法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27 15:03: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商业用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用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商业用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并以所购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并按月向贷款人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办理的商业用房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并依法持有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或具有有效居留身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条件。

(一)借款人为法人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并已办理年检手续;

2.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贷款证(卡),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信用状况良好,过去与我行发生过信贷关系的,信用等级须在A级以上;

4.已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购买商业用房的合同或协议;5.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的40%作为购房首付款;6.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物;

7.所购商业用房为现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或多层达到主体结构封顶、高层完成总投资三分之二以上的期房(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

8.商业用房价格符合经办行或其委托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水平;

9.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为个人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已经与售房人签订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4.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商业用房全部价款的40%作为购房首付款;

5.有权处分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证明;

6.所购商业用房为现房;

7.商业用房价格符合经办行或其委托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所评估的价格水平;

8.经办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借款人为个人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借款人为法人的,一般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且不得超过其法定经营期限。所购房屋为二手楼的,除了满足前述规定外,且所购房屋已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利率。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不得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管理商用房抵押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一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八条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商业用房价格或评估价格(两者取低者)的60%,借款人为法人的,贷款额度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净资产的50%管理商用房抵押贷款,并纳入借款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

第九条审批权限。按总行有关授权和转授权管理的规定执行,其中法人商业用房贷款审批权限按单个中长期贷款项目限额执行。

第十条贷款科目。商业用房贷款暂时在个人住房贷款科目内核算(科目代号754),为反映业务发展状况,各行可设置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和法人商业用房贷款二级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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