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公有住房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核流程及提交材料文本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14 10:06:21
售后公有住房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核流程及提交材料文本目录:1、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审核程序﹍﹍﹍﹍﹍﹍﹍﹍﹍﹍﹍﹍﹍﹍﹍﹍﹍﹍12、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提交材料清单﹍﹍﹍﹍﹍﹍﹍﹍﹍﹍﹍﹍﹍﹍﹍﹍33、申请使用维修资申请审核表﹍﹍﹍﹍﹍﹍﹍﹍﹍﹍﹍﹍﹍﹍﹍﹍﹍﹍44、使用建议书内容说明﹍﹍﹍﹍﹍﹍﹍﹍﹍﹍﹍﹍﹍﹍﹍﹍﹍﹍﹍﹍﹍6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关于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审核程序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物〔2009〕83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工作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建物〔2009〕513号)的规定,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各区县房改部门负责审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依据该程序性规定,制定如下审核程序。一、主体申请人: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审核单位: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二、审核时限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从受理至告知)。因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而未予受理的,不计算审核时限。
经审核做出不同意支付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审核时限截止;若申请人重新申请的,审核时限重新计算。三、审核流程售后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事项,由住宅所在地的区房改部门审核其用途是否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列支范围。(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房改科经办人按照受理标准和依据对涉及需维修项目的相关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使用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补正。(二)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1.经办人审核申请人上报材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对审核合格的,经办人在《朝阳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经办人意见”中签署意见,转房改科负责人。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核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房改科负责人。2.对于初审合格并认定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列支范围维修项目的,房改科负责人对经办人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审核,并在《朝阳区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科室负责人意见”中签署意见,如同意,报决定人签署意见;如不同意,写明审核意见及理由后转决定人。
(三)决定时限:3个工作日区房管局局领导对通过房改科审查的申请材料签署意见,如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并转告知人员;如不同意的,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四)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对审核同意的,盖章后和有关文书一并送达申请人。对审核不同意的,写明理由以及申请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交材料清单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建议2.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双面打印)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明细表4.专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书5.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6.工程预算书7.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到幢)8.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签字原件9.相关证明材料注:以上提供材料需用A4纸打印并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