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08 08: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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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
成房发〔2011〕7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金融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二、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一)努力实现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按照房价与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相协调的原则,合理确定2011年度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各项调控政策,保持房价基本稳定。
(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房管部门要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经核实不属于限购对象的,予以通过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管部门应当正式告知住房买卖合同签约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土地有效供应,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项目优先安排供地。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坚持净地出让,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严格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开发企业存在土地闲置、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规行为,经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认定后,禁止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与我市土地竞买活动。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交竞买(投标)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由于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必须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年内在全市全面推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信息公开。房管、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发改、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实现房地产相关信息交流共享。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预售价格和交易行为监管。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竣工或“烂尾楼”现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未达到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不得申办预售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前不得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违规预售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预售许可时必须在预售方案中据实按套报送预售价格,并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将全部可售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报送价格,按套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开销售。报送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重新报送并按规定重新公示。在新价格公示前,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房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价折扣、优惠等促销形式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报送价格的,将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不予合同备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
严禁捂盘惜售、虚假交易等行为,对取得预售许可后未在10日内将全部可售房源一次性公开销售、有房不售或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采取暂停预售、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记入信用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金融机构按规定停止对其发放新开工项目贷款和贷款展期。
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开市场调控等信息北京限贷政策首付,稳定市场预期。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引导新闻媒体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树立正确住房消费观念、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工作职责
将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调控工作。监察、房管等部门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约谈、巡查和问责制度,对市场调控措施不落实、执行限购政策不力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
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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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成房办〔2011〕32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地税局、金融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精神北京限贷政策首付,现就执行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限购住房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限购的时间和范围
2011年2月15日起,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措施。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
二、关于住房限购的对象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主城区购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
居民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对于产权人在一套住房中仅占部分份额的情况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三、关于购买住房时应当准备的事项
自2011年2月15日起,购房人在本市主城区新购住房时:
(一)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二)提供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购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
纳税证明是指我市税务机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等完税证明。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指我市社保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三)两人以上共同购买住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户籍居民家庭的,分别填写《申报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关于销售现场和经营场所应当准备的事项
自2011年2月15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销售现场和经营场所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成房发〔2011〕7号)中“二.(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内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通过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及成都透明房产网()下载《申报表》,供购房人填写。
五、关于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做好的工作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当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在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录入《申报表》登记的家庭成员信息,通过网上签约系统自动核实家庭住房套数,再继续完成网上签约手续;同时上传购房人签字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影印文档。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完成商品住房网上签约手续后经房管部门核验无误的,办理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未通过核验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六、关于提供二手住房中介服务应当做好的工作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前,应当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通过网上签约系统录入《申报表》登记的家庭成员信息,通过网上签约系统自动核实的,再继续完成网上签约手续;在办理二手住房过户手续时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七、关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做好的工作
对限购政策执行期间新购住房相关手续的办理,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进行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前,核验网上签约系统中上传的《申报表》及证明材料影印文档与录入的《申报表》登记信息是否一致。
(二)在办理未进行网上备案的新购商品住房权属登记时,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查询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套数;发现属于限购对象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三)在办理新购二手住房买卖过户手续时,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与证明材料是否一致,查询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套数;发现属于限购对象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四)在办理未进行网上备案的新购商品住房权属登记和二手住房买卖过户手续时,收取购房人签字的《申报表》作为要件存档。
八、关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房产管理监察支队不定期组织力量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及经纪机构经营场所的限购政策公示情况和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九、本通知有效期自2011年2月15日起至限购政策执行终止时止。2011年2月15日前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