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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政策不应当享受本次动迁利益的分配一致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04 09:03:19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初,位于杨树浦路的公租房遇到动迁,原承租人已经去世,一直未变更承租人,因此,动迁组根据政策协商指定了其中一位户籍在册人员作为承租人,作为代表与征收动迁公司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公租房面积21.3平方米福利分房政策,户籍在册6人,三块转加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共计380多万人民币。因为,新承租人认为其他同住人均已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福利分房政策,根据上海动迁政策,不应当享受本次动迁待遇,因此,动迁利益内部分配达不成一致,酿制诉争。

福利分房政策_90年代福利分房政策_对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

律师分析

福利分房政策_90年代福利分房政策_对未享受福利分房政策

本律师接受其他同住人委托后,询问了详细情况,公租房原系各方父母承租,自小各方便生活居住在内,直至结婚等原因搬出。新承租人与其他同住人也均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待遇,按照上海法院裁判规则和动迁政策来说,都不符合享受本次动迁利益的条件,但作为公房承租人可以例外享受。但是,毕竟公租房是老一辈人遗留下来的财富,在各方都已有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情况下,按照公平原则,新承租人也不应当独享本次动迁利益。因此,据初步分析,其他同住人也可适当享受部分动迁利益。

裁判结果

该案经杨浦法院初审,后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各方均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待遇的情况下,各方均应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新承租人可适当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新承租人应当向其他同住人支付2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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