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24 09: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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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
近年来,惠济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部署要求,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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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王某与河南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某某公司将其管理的一处面积为10平米的商铺租赁给王某使用,租期3年,月租金800元,按年支付;王某应缴纳商铺租赁押金2000元并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大部分商户利益的情况下进行场内布局调整配套等工作;合同还对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合同签订当天,王某即向某某公司交纳了首年租金9600元及押金2000元。此后,王某在对商铺进行简单装修后入驻。可不曾想,才过了大半年,他就收到了某某公司的通知,表示因商场要封闭改造无法营业,要求其限期搬离。在多次与某某公司协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果后,王某搬离了案涉商铺,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退还押金2000元、返还其预先交纳的房租2400元、补偿其承诺的顺延一个月的租期折现款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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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执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某按合同约定向某某公司支付租金及押金后,某某公司将涉案商铺交付给王某使用,后因市场整改等原因,导致王某无法正常经营,某某公司已构成违约,根据本案案情,酌定某某公司退还王某租金1600元。鉴于王某已搬离案涉商铺,某某公司应退还其押金,故王某要求某某公司退还押金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要求某某公司补偿其承诺的顺延一个月的租期折现800元,不符合双方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商铺押金、租金共计36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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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它要求人们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实践中,房东提前解约的现象时有发生,让一些租房人“房”不胜房。而《民法典》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租门面房有利合同,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除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外,一方“一走了之”并不一定产生合同解除的结果。且在司法实践中,预交的押金是否能够退回,法院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法律是神圣的,一份双方合法订立的有效合同,是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将要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任性”“毁约”的房东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所收取的押金等费用,有效维护了小企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及法律效果。也提醒广大承租人在选择租赁房屋前应当充分考量自身需求以及房屋的实际情况,除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核实房屋现状和房屋产权证书、核实房东身份,查看是否有禁止转租条款等外,还要注意与出租人就租期、租金等事项进行充分协商,并在租房合同中对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转租、提前解约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如果一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快进行房屋交接。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无论是租客、房东还是中介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租门面房有利合同,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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