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助理:健全地方税体系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23 09:11:25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将综合考虑财政可持续和实施助企纾困政策需要,着力完善减税降费政策,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王建凡在发布会上表示,“十三五”期间,我国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税制改革,包括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调整优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率和环节,全面推开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同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税收立法,有8部税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税收法定步伐在加快。
通过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税制结构得到了进一步优化,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从2011年的28.4%逐步高到2020年的34.9%。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和自动稳定器的机制作用逐步增强。
王建凡表示,要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
在健全地方税体系方面,要培育地方税源。完善地方税税制,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统筹推进非税收入改革。
王建凡指出房产税将准备立法,要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有序退出
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表示,下一步,将综合考虑财政可持续和实施助企纾困政策的需要,平衡好“当前和长远”、“需要和可能”的关系,着力完善减税降费的政策,让企业有更多获得感。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措施:
第一,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比如降低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留抵退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以前出台的制度性减税降费政策继续实施,让政策叠加效应持续释放。
第二,阶段性的减税降费政策有序退出。对去年出台应对疫情的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分类调整、有序退出。适当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等政策的执行期限,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对涉及疫情防控保供等临时性、应急性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
第三,要突出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在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减免力度,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加大对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100%,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第五,继续清理收费基金。取消港口建设费、降低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的整治力度,严控非税收入不合理增长,防止弱化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房地产税成关注热点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房地产税早在2018年3月全国两会发布会上,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曾明确回应,房地产税要“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许文表示,“房地产税提出很多年,房地产税开征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这个税收的取得与居民收入是分离的,比如有些人有房子但没有收入,存在支付能力方面的问题。如同个税一样,当前我国居民整体收入水平有待提高,很多人支付能力不足,可能交不上房地产税。至于房屋价值评估等技术问题,难度不大”。
据第一财经报道,多位财税专家表示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下,房地产税立法先行是普遍共识。而由于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因此采取“充分授权”原则,由地方在法律范围内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来决定具体实施方案房产税将准备立法,包括房地产税开征时间、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税率等。分步推进原则意味着房地产税征收,可能采取先城市后乡镇、先市民后农民、先企业后个人策略逐步实施。
此前财政部已经明确将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房屋的评估值应是房屋市场价值,而非房产原值(即购房时价格),但由于近些年房价上涨较快,因此最终评估值应该会有折扣,房屋评估值一般会低于市场价值。
事实上,现行的针对工商业房产征收的房产税在计税时,对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标准由地方确定。
专家认为,房地产税立法必然要合并当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目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大税种也不在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随着对后端居民住房保有环节征税,前端的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将相应降低,确保总体税负平稳,这有利于房地产税推出。
目前房地产税立法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