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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公示备案价、明确告知未建成招生的学校……10月起广州开发商要这样卖房

来源:羊城晚报   2021-09-10 16:39:23

羊城晚报讯 记者孙绮曼报道: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10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要在现场进行公示。

楼盘周边影响因素应明确告知

《通知》要求,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租赁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导属地企业按照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

销售新建商品房时,企业应该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和警示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商品房项目信息、商品房销售信息,并在市、县(区)住建部门制定的网站公示这些信息。

其中,在售商品房信息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等文件,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材料。

公示内容还包括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素所在位置,诸如垃圾分类收集房、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垃圾处理设施,配电房、变电箱、变压器,燃气供应站,公共厕所、化粪池等。项目周边影响因素,比如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及其他危险场所等也应公示。

如有未建成招生的学校、幼儿园及尚未建成运营的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要明确告知购房者存在不确定性,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销售备案价等应现场公示

针对商品房备案价等问题,《通知》明确,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也要在现场进行公示。

《通知》还明确,应当公示不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承诺书。公示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的数量、类型、区域位置、产权状况及物业管理模式。开发企业采取“可无理由退房”方式销售的,应明确退款时限。

公示信息以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规定。对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暂缓销售网签等措施。

购房者称买房前不知无购房资格,付的钱能退吗?

法官:注意区分诚意金和定金,诚意金不适用定金法则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通讯员王君、王健报道:在广州工作的外地男子小林称,自己在不知本人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并缴纳了诚意金,据此要求退还诚意金及利息。广州市南沙区法院9日表示,法院认为小林缴纳的款项为定金,判决不予退还购房定金2万元及利息,但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小林为获得车位优先选购权所缴纳的1万元及利息。

小林表示,他于2019年8月与广州某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购买南沙一处房产,并于当天缴纳购房定金2万元及车位定金1万元。事后,小林才知道自己没有购房资质,签订的合同无法成立。

法庭上,小林认为自己缴纳的两笔款项为购房诚意金和车位诚意金;而某杰公司认为,认购书中约定了两笔款项为定金。

法院查明,2019年8月17日,某杰公司与小林签订房屋认购书,并签订了《认购须知》,其中详细列明了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时应当确认了解广州市住宅销售政策。此外,小林还签署了车位《预认购书》。次日,小林通过微信向某杰公司的销售人员发送了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广州市场出具的《同意迁入证明》。

法院认为,小林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支付的2万元为诚意金,且认购书明确载明2万元为定金,因此法院采纳该2万元属于定金的主张。同时,广州市商品房限购政策是社会公开文件,在其签署的《认购须知》中也已明确载明该政策,小林作为购房者理应在签约之前充分了解,在认购书中也承诺知晓上述政策,并同意承担不具备购房资格所导致的责任。小林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广州市购房资格就与某杰公司签订《认购书》,存在过错。根据定金罚则,某杰公司有权没收2万元定金。

而车位《预认购书》仅表明双方有意向就涉案车位签订认购书及买卖合同,双方均有解除上述选购意向的权利,小林放弃选购的权利,某杰公司应当向小林退还1万元。

法官提示,要注意区分诚意金和定金,诚意金不具备定金的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性质,当事人在放弃签约意向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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