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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切莫成为不当竞争的“黑枪手”

来源:北京日报   2021-04-14 12:41:48

赵长新 张欣

案情回顾

微信公众号“万能地产人”发表了原创文章《链家是什么鬼?》,就2018年一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进行分销一事,对以“链家”为名的企业作为该楼盘分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叙述、分析、评价。链家公司将该公众号的经营主体杨某告上法庭,认为该篇文章中充斥着诸如“诈骗”“捣乱”“强盗”“抢劫”“无赖”“无耻”“贪婪”“滚”等带有强烈贬义、侮辱性质的言语,杜撰“打架”“抢客”等扰乱市场的虚假情形,属于故意丑化、侮辱、贬损其声誉。同时,该文章发表于链家公司的关联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楼盘分销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刚一发布就被同行某企业要求员工进行转发,因此链家公司怀疑文章的发表是竞争对手指使,意图制造负面新闻从而影响签约,因此主张杨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杨某辩称,涉案文章是帮朋友发布的,文中并未特指原告,而且内容也仅仅是在可容忍的范围内针对房地产发表的点评言论,属于陈述个人观点,并无明显辱骂、诽谤等言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小且已经删除,并未对原告公司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杨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4.1万元。

法律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公司是“链家”商标的持有人,且涉案文章对该公司间接控股的企业从事的具体房地产项目进行负面评价,而又将该企业直接称为“链家”,因此涉案文章涉及原告公司的企业利益,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涉案文章发表后,足以促使读者对“链家”关联企业的经营行为形成负面评价,导致企业名誉受到损害。

杨某作为涉案微信公众号的注册及实际使用人,虽然声称涉案文章并非其撰写,但并未举证证明文章作者另有其人,故应当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信息来源承担举证责任。虽然杨某拒绝透露发表文章的真实用意,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根据涉案文章的内容,结合在案其他证据,对发表涉案文章的真实目的进行分析认定。涉案文章通过无法证实的“爆料”,直指“链家”关联企业在某楼盘分销业务过程中乃至在其他房地产经纪业务中,通过不正当手段打压同行,欺骗客户。而涉案文章发表的时间恰为“链家”关联企业签署分销合同的前一日,通过涉案文章的传播,诋毁企业名誉,从而影响分销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目的十分明显。文中充斥着带有强烈贬义、侮辱性质的言语,已经超出合理批评、舆论监督的范畴。因此,杨某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企业品牌所传达的是企业的经营理念、价值观念、产品或者服务质量,品牌价值关系到所有关联企业的利益,关联企业既享受优质品牌所带来的销售机会,同时也会因品牌危机而在资产和经营方面遭受负面影响。企业为了树立在社会上具有良好、广泛影响力的品牌,往往需要一个漫长而复杂的积累过程,并倾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智力。尽管涉案文章未直接影响原告公司签订分销合同,但经自媒体进行广泛传播后,使得社会公众获取对“链家”这一企业品牌的负面评价,给企业品牌的美誉度造成严重影响,并可能对企业造成潜在的经济损失。杨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名誉权,也对构建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产生恶劣影响。

市场经营者利用网络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通过正常的竞争手段增加市场占有份额无可厚非,但竞争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切不可利用自媒体平台捏造、传播虚假信息,甚至不惜雇佣“黑枪手”发布“黑稿”,恶意误导公众,进行商业诋毁。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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