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布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来源:腾讯 2021-01-07 14:20:40
交汇点讯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对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作出规定,并发布一系列房屋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公告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五、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南京工业大学天诚不动产研究所所长吴翔华教授认为,这是政府在向南京租赁市场释放政策利好。由于原来在税收方面对长租公寓租赁企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大部分专业化租赁机构按照酒店业的税收标准缴纳税收,也就是12%,现在商改租、工改租的房产税按4%收,比原来少了三分之二。小规模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减轻了不少压力。个人房东缴纳税款,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原来执行2.5%的综合征收率,现在降为0,等于房东可以免缴税款。对承租房者来说,租金可以抵扣个税,也是一种政策利好。
此次《公告》的发布,减免税费有利于缓解租赁企业的资金压力。吴翔华说,近几年政府投放了不少租赁用地,租赁市场供大于求,长租公寓运营公司和住房租赁企业压力较大,空置风险增加,收益下滑。这个时候减免税费,有利于促进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交汇点记者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