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层高缩水5厘米 从行政法、民诉法和法理学角度分析
来源: 2024-01-29 14: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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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层高缩水5厘米,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600多万》一文,主要是从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为迎战法考,还可以从行政法、民诉法、法理学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简缩版):60余户业主喜提新居,有业主请人验房,发现房屋实际层高2.9米,比《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上所约定的“2.95米层高”减少了5厘米!众业主们难以接受,找开发商理论,开发商认为是笔误,是合理的误差。60余户业主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所对应比例的购房款。
笔者尝试着从商法、行政法和法理学等角度进行分析这个群体性的合同纠纷案,以问答题的方式迎战法考。
问题1:某业主为了起诉开发商,向某地级市住房和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涉事楼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层高示意图,假如得不到回复,有哪些救济渠道?
答:某业主针对某地级市住房和建设局就申请信息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即该市政府办公室(无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也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该市政府责令或者法院判决该市住房和建设局限期答复,或者确认其行为违法。
注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是二选一,不能同时进行。
政府信息公开不能当场答复,则答复期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可延长20个工作日。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60天,行政诉讼起诉期6个月,一个短,另一个长。例外是,特别法有规定。
问题2:某业主就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无答复而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适用什么程序进行审理?
答:本案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复议法》法规定:一审行政案件如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包括:被诉行政行为当场作出;涉案金额2000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案。
问题3:某业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难以调取到层高2.9米的信息,状告状告相关部门,是中院还是基层法院管辖?
某地级市住房和建设局是被告,应由该局所在的基层法院即区一级法院管辖。
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成为被告的案件,海关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案,法定由中院管辖的其他案件,一律由中院管辖。
问题4:某业主起诉开发商,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答:某业主与开发商对已交付的新房的层高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新房的实际层高应该是2.9米,则开发商对某业主构成违约,故意把购房合同中
约定的2.95米层高降至2.9米,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问题5:开发商关于别的楼栋层高都是2.9米,住房和建设局对涉案楼栋层高的验收批准也是
2.9米,合同上层高2.95米是工作人员失误在电脑上打错了数字的辩称,会不会被法院采信?
答:本案中,涉案楼栋的2.95米层高的合同约定,涉及到60余户业,而且合同上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开发商关于笔误的辩称不成立。
即使真的存在笔误,开发商应当第一时间发现,及时与业主协商对“2.95米层高”进行修改。此外,新房已交付,购房合同已履行完毕,更正“笔误”已无意义。
问题6:假设60多户业主共同起诉开发商,怎样推选代表人?代表人有何职权?
答:本案属于民事共同诉讼,60多户业主应推选2至5个代表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可以由60多户业主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业主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业主,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本案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业主推选不出代表人,可以由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业主中指定代表人。
问题7:假设60多户业主分别起诉开发商,法院能不能合并审理?
60多户业主以开发商违约为由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属于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共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即合同法律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60多户业主分别提起违约之诉,即违约关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法院这才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裁判。
问题8:本案已生效的一审判决结果是,开发商累计赔偿60多户业主600万元,法院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如此判决的。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本案中,层高缩水5厘米,是商品房生产和销售领域里的新问题、新现象,《民法典》、《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赔偿数额也没有计算标准,开发商和业主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没有相关的约定。这属于法律规则存在缺陷和不足,公平和诚实信用两大法律原则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起到弥补规划缺陷和不足、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挽救成文法的不足。
一般情况下,法律原则总是处在幕后指引着规则的使用,一旦出现规则不能和不足的特殊情况时,法律原则就会从幕后走向前台,直接充当判决个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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