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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宁夏买房最新政策「银川买房新政策」

来源:   2023-07-02 08:16:34

记者6月29日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遏制开发企业抽逃资金,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尤其是老百姓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继2020年发布《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也将于7月2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明确了全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风险管理各项规定,规范了开发单位、银行、保险机构各方责任,并对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预售资金实施了分级管理。

《意见》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范围,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意见》明确要求,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设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允许设立一个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开发的监管系统实施监管。

预售资金将优先保证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和人员工资等,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开发企业按照实时信用等级确定重点监管资金(以下简称“重点资金”)占预售资金的比例。重点资金即预售资金中的重点监管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工程建设并由系统实施全程监管。开发企业重点资金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可在系统申请使用重点资金,并由各级住建管理部门按拨付节点审核。拨付节点和对应使用比例由各地住建管理部门按照完成建设层数、主体封顶、竣工验收备案、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完成首次不动产登记等环节自行设置。非重点资金部分的预售资金,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提取自行使用,并由监管系统做好记录。

为防止开发企业因拖欠工程款、材料款、人员工资等造成项目逾期、烂尾,《意见》要求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备案时,须向系统提供经过认证的各参建方付款的足额支付凭证,未及时提供拖欠凭证以证明项目资金安全性的,主管部门将立即暂停该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所有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开发的其他项目资金拨付,并由该企业后续开发的其他项目在相应的监管账户中补齐,直至达到监管要求。

同时,《意见》设置了不同信用级别企业重点监管资金的不同比例:对AA级且全区信用等级排名前十的企业,实施限制条件下重点资金比例为零的“零监管”;对AA级且全区信用等级排名非前十的企业,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重点资金比例不超过10%;对A级企业,由各地自行设置重点资金比例;对B级企业,实施封顶预售前提下的不低于50%的重点资金比例。(宁夏日报记者王婧雅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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