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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烟台租房补贴政策2021」

来源:   2023-06-24 14:16:27

6月1日,烟台市住建局官方网站就《市中心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实施细则》(下简称《细则》)征求社会意见。按照《细则》,芝罘、莱山两区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凡符合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无自有产权房屋且租房居住等相应条件,均可申请领住房租赁补贴。补贴实行定额补助,每户每月为240元,每月统一发放一次,累计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意见征求截止日为本月9日。

新市民住房租赁补贴按年度分批集中组织实施

《细则》适用于芝罘、莱山两区(下简称“市中心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发放。市中心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工作,根据年度住房保障任务计划和预算资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组织实施。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市中心区居民常住户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起不满5年;在市中心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持有合法有效的本市居住证;在市中心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劳动合同签订一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且已租赁住房居住。

《细则》中提及的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同户口未成年子女。其中,单身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本人。人均年收入按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计算。无自有产权房屋认定标准按照《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与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时享受。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并向申请人提供了宿舍、公寓等居住场所的,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每户每月补贴240元,按月统一发放

《细则》规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并集中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需按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书;申请人及配偶、同户口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复印件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承诺材料;用人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声明;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就相关申请信息真实性出具的书面担保。

新就业无房职工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复印件。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个单位就业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

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或其指定的受理单位办理收入认定。经认定收入符合条件的,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将收入认定结果推送到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单独为申请人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对收入认定符合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采取数据筛查或抽样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认定,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申请人按用人单位分类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

对纳入住房保障对象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按规定标准核算住房租赁补贴,并与申请人、用人单位签订三方《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明确补贴标准。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定额补助,每户每月为240元,累计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每月统一发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应当向用人单位诚信申报与租赁补贴待遇有关的家庭人口、收入、房产等变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随时掌握本单位享受住房保障的人员基本情况,其就业、收入、房产、家庭人口等方面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上申报。

补贴到达最长期限符合保障条件,仍可重新申请

《细则》规定,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具体包括:居住证未按规定期限签注或已注销;已不在市中心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就业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或收入等状况已不再符合条件;达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最长期限;其他应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其就业关系在市中心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流动的,可由新的用人单位提交就业、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变更登记,重新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补贴发放期限合并计算。达到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最长期限后,如符合城市户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变更保障类别,重新申请住房保障。

此外,《细则》也对违规处罚作了相应规定:发现用人单位协助申请人虚报冒领住房租赁补贴或不如实申报有关变动情况的,责令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否则取消集中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烟台)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对申请人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用人单位代为追缴已发放的补贴,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家庭和个人的有关行为记入住房保障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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