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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嘉鑫黄金合法吗「山东瑞阳糖业有限公司」

来源:   2023-01-24 10:16:45

近日,捉销师接到知情人士举报称,山东海嘉鑫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嘉鑫)旗下的“海嘉鑫黄金商城系统”与某已经被查处的黄金投资盘模式类似,希望本网予以曝光。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据企查查APP数据显示,海嘉鑫成立于2020年12月16日,注册资本6000万元,实缴-,参保人数0;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67号光大国际佳沃大厦23楼,官网已无法访问;法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殷兆林,单秀梅、姜秀华、李杰分别持股约33.3%。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据悉,2022年1月11日,海嘉鑫因发布违法广告遭罚款22.7万元,据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通过企业宣传片、广告牌匾、PPT讲解方式,宣称自己是“政府主管部门招商引资、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引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构成发布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罚;当事人通过企业宣传片、PPT讲解方式,发布含有“保值避险、保值增值、越放越值钱、肯定会翻番”等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的广告,且未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取得“海嘉鑫”字样注册商标,但在PPT、广告牌匾、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有注册商标标识的“海嘉鑫”字样,构成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进行处罚。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27000元。

海嘉鑫黄金商城系统app于2021年获得登记批准,注册账号需要输入推荐人编号才可完成。据知情人士提供的资料显示,海嘉鑫市场运作模式如下。

消费收益:购买100克送10万元消费券,625天(21个月)每天收益160个消费券;

分享收益:A分享了B购买了100克。公司会把B每天100%也就是160乘30天,对A有一个加速释放,A除了自己释放的4800,又加速了一个4800,A本月释放9600,B没有做分享释放4800,B再分享C、D,C可加速A释放三分之一(4800乘以1/2,也就A可获得是2400的加速),D可加速A释放四分之一,以此类推一直到第九代的九分之一。9代对应有9棵树,每购买1克,第一棵1000消费券,第二棵2000消费券,以此类推,越往后送的越多。

团队收益:

1、运营中心,要求个人购买200克,推荐一个人购买200克,团队每销售一克公司就会奖励8个代金券(代金券用于抵扣加工费);

2、总监,要求直接培养3个运营中心,团队加起来10个以上运营中心,团队每销售一克公司就奖励13个代金券;

3、部经理,要求直接培养4个总监,团队加起来公8个总监,团队每销售一克公司就奖励13个代金券;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据相关营销号介绍称“殷兆林1968年生人,十六届人大代表。18岁当兵,部队转业回到地方政府外经委工作,后下海经商,先后创立了:1)青岛鑫兆运物流有限公司,2)青岛启港物流有限公司3)青岛杰百圣生物科技公司4)大庆厚仁物流有限公司(危化品资质),5)青岛西海悦港商贸有限公司,6)青岛西岸港城建设有限公司7)杰佰盛(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8)董家口港口星级酒店正在建设中。现全力以赴的经营海嘉鑫黄金,让每个客户都能拥有自己的黄金时代 ”

而实际情况却与其鼓吹的截然不同,殷兆林其人更像是一个“行业老炮”。

青岛鑫兆运物流有限公司,殷兆林人法人,持股60%,在2020年12月23日,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另外,2020年4月2日,殷兆林遭冻结股权600万元;2022年4月8日,殷兆林被限制高消费。根据(2021)鲁0211执恢303号显示,青岛鑫兆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0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青岛东方海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殷兆林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限制高消费、担任法人并持股60%的青岛鑫兆运物流有限公司被列为严重违法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拒不执行的殷兆林却在海嘉鑫被塑造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家。

关于海嘉鑫以及其参与者会有怎样的结局?捉销师将继续关注报道。

文章来源:捉销师,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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