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准入条件有变化 快看您符合条件吗
来源: 2022-12-28 16: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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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申请范围、完善准入条件。
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补充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补充办法。
1规范申请范围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成员构成包括:申请人、配偶、未年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
(二)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单身人员可单独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28周岁。
2.年满18周岁,且属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人员、残联认定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员。
3.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市区定向公共租赁住房的。
2完善准入条件
(一)家庭成员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但离婚析产时未分得政策性住房,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在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视同未享受政策性住房政策:
1.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的;
2.离异满5年且单身的。
3完善配租制度
(一)在同批次、同档家庭中,下列对象优先选房:
经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获得部队军一级以上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革命“五老”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失独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市级以上劳模的人员,县(区)级以上政府认定的烈士父母、配偶、子女。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保留货币补贴资格:
1.放弃选房累计3次的;
2.选定房号后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或以各种原因不按时办理租住、入住手续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政文〔2012〕37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链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月26日发布《2018年三明市区低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选房通告》。据通告,此次配租备选房源共142套,租金按家庭每人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保障,标内每平方米1.2元,超标每平方米2.4元。摘录如下
一、 房源基本情况
(一) 本次配租备选房源共计142套,具体为:
1.梅列区翁墩新一村22幢、23幢,计19套;
2.梅列区碧湖新村4幢、6幢,计41套;
3.三元区工业中路32号1幢、2幢,计13套;
4.三元区长安路31号1幢、2幢,计45套;
5.三元区长安路31号3幢、4幢、5幢,计24套。
(二)租金标准。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准入标准等市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通知》(明政办〔2013〕93号)规定执行:按家庭每人1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保障,标内每平方米1.2元,超标每平方米2.4元。低保家庭保障面积部分免收租金。
二、选房配租对象
本次配租对象为2015年、2016年申请符合原廉租住房条件的在保未配租家庭,以及2017年申请合格的低保困难家庭。我市于10月19日公示公共租赁住房拟入围选房家庭名单518户,根据公示期间反映,增补入围家庭6户,核减家庭12户,最终入围家庭512户。
三、选房时间地点
地点:三明市住建局后院(三明市新市中路208号)。
四、配租顺序办法
本次选房家庭共分七个批次:分别为第一批16年低保残疾批次、第二批17年低保残疾批次、第三批16年低保批次、第四批17年低保批次、第五批15年低收入批次、第六批16年低收入优先批次、第七批16年低收入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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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明市人民政府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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