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其因过户缴纳契税依据应是抵债价格还是市场价格?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8-08 10:05:17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李某因其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向毛某借款30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12%/年,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时,李某未按期还款,毛某经多次催要,无果,于2015年2月诉至法院。2015年4月,双方在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为:1、李某自愿用其爱人王某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作价236万元的价格抵顶给毛某,毛某同意接受该房屋;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李某腾空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毛某,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由毛某承担;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李某向毛某一次性支付28万元,剩余72万元于下个月起每月5号偿还毛某6万元。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李某如约将房屋腾空,交付时李某告知毛某不要马上过户,不久他将有笔应收款到账,到账后会尽快把钱还给毛某,把房子赎回来,毛某同意。
之后一年多的时间,李某不但没有将拟赎回房屋的款项支付给毛某,且《民事调解书》中的还款计划李某也未能完全履行。
2017年2月,毛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调解书》,2017年4月,毛某带着《执行裁定书》到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争议焦点:
毛某2017年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的房屋价值较2015年抵债时上涨了100多万元,办理过户时市场价值350万元,抵债价格236万元。毛某因过户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应是抵债价格还是市场价格?
律师说法:
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发生权属转移的,产权承受人应缴纳契税。征收契税常见的情形主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等。以土地、房屋抵债的,可分解为两个行为:一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屋买卖,二是以转让或买卖价款偿还债务。因此,以土地、房屋抵债的,抵债土地、房屋的权属受让方也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计算公式: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一般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所确定的价格。以土地、房屋抵债的,抵债价格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因此,本案中毛某虽然在以房抵债协议签署后两年才过户抵债房屋过户税费,缴纳契税也应以抵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契税法定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如北京市契税税率为3%,河北省为4%,山西省为4%。
另外,个人购买住房的,可享受以下契税税收优惠政策:
注:以上住房套数以家庭为单位
徐伟律师,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以财税法律为专业方向,办理多起涉税争议案件及税务规划案件抵债房屋过户税费,并担任多家企业常年税法顾问,为多家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税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