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7-02 11:03:10
为规范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哈尔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维修、更新和改造,近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众相关意见建议可反馈至省住建厅物业管理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3月23日。联系电话: -53630615,53664449;电子邮箱:。
购预售商品房先交维修资金
《办法》提出,我省实行预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户。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商品房,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以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实行现售的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维修资金一次性足额交存至专户。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以下简称存额不足)的,应当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前按照规定补交、续交,未补交、续交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商品住宅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公有住房出售时,未提取或者未足额提取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补提;业主未交存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
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可以通过补建、续筹维修资金方式,实行“即交即用”模式,履行居民出资义务参与改造。未建立维修资金专户或者已建立专户存额不足的老旧小区居民,按照当地维修资金补交标准进行补交,确保使用时账户资金充足。维修资金交存可以采取一次性筹集或者分期筹集、公共部分收益抵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业主委员会收集、公积金划转等方式筹集。
每年公示一次维修资金账目
依据《办法》,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应当存入当地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的专户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维修资金专户可以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选择自行管理的,应当在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选定的专户银行设立专户,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公示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每年至少向全体业主公示一次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维修、更新、改造的项目和费用以及按户分摊情况,应当按每幢建筑物公示;一幢建筑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应当按门号公示;
(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当持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有关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后,方可以提取账户剩余的维修资金。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提取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产权单位,产权单位不存在的,按照产权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鼓励专户银行免费提供审计业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可以在选择专户银行时,将免费提供审计业务列为优先选择条件。
露台、庭院等不能使用维修资金
《办法》指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哈尔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计划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一般使用是指采取传统方法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列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