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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者的几个问题及关系及征管机关的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5-31 11:06:39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理清以下几个问题及关系:

一、关于纳税人。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换言之,在本案中,无论如何约定税费的承担者(这些约定在民事上是有效的),税务机关都只能向法定的纳税人征税。如果纳税人已经消灭(已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相关纳税义务自然归于消灭,在实务中公司名下房产过户税费,有关纳税人往往没有注销,而是走逃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债务缠身无纳税能力。

二、关于征管机关。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的规定,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暂由地税代征,增值税代征机关是地税局,地税局不应推诿。

三、关于计税依据的问题。对增值税而言,法院的裁判文书(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中一般都有具体金额。比较麻烦的是土地增值税,如果查不了账还是比较麻烦,比如,如果是旧房,根据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但如果拿不到发票,就只能采取其他办法了,或评估扣除或核定征收。

至于旧房的标准,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七条规定: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请关注各地规定。

四、关于竞得者的入账凭证问题。无论何种原因,只要被拍卖方不缴纳增值税,发票是万万开不出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的精神,没有发票不可怕,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可以作为入账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也没有问题。

五、关于能否过户的问题。对竞得者(购买方)来说,只需缴纳契税和印花税,现行税法中,列为房地产权属变更前置条件的税种只有三个: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本案应无此税种的问题),理论上讲,若这三个税种不缴清不能办理权属变更。但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普遍执行总局要求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把关机制公司名下房产过户税费,实行先税后证,只有交易双方的所有税费全部缴清后,税务机关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证明,最后过户办证。

但在实务中上述把关不是也不应该无限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文的精神,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被拍卖方已经注销或已破产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有其他特殊情形,只需竞得者(购买方)缴清契税和印花税后应允许办证过户。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如果是其他特殊情形(比如被拍卖方无纳税能力),在当前执纪问责力度空前的背景下,这个判断及其责任由谁来承担。大家现在应该清楚了,根子上的问题是房产过户税负太重,有时候真的是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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