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日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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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合政〔2017〕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1日
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维护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应当按本规定建立维修资金。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所属的市、县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县维管机构)具体实施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条 商品房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确权的车库(位)、储藏室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交存。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物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交存。
(三)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前款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成本的市场变化情况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适时调整并公布首次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的1%交存维修资金,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一次性提取并交存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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