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垦利对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突击夜查 一天五人被罚款
来源: 2024-03-07 12:17:09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8日讯 1月7日,东营垦利区胜坨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出租人苟某某对承租人寇某某的基本信息不清楚。经询问,苟某某自2019年9月将房子出租给寇某某后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基本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苟某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1月7日,东营垦利区街道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进行突击夜查,对外来务工人员身份、数量、工作单位等信息进行核实。民警在排查中发现宋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三人存在未及时申报流动人口信息的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当场对3人分别处以罚款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关于房屋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关于流动人口
●●● 什么是流动人口 ●●●
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山东省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所需材料 ●●●
一、本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本人申领居住证或补、换领居住证,凡在前期居住登记或首领居住证时已核验居住证明材料的,只要居住地址未变化,均可直接办理。
为了便于您更好地进行出租房屋备案以及申报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人员信息,公安机关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山东“互联网 民生警务平台” (网址:http://msjw.gat.shandong.gov.cn)和“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网址:http://www.jzz.gov.cn),您可登录以上网址对出租房屋进行备案,并按规定对出租房屋居住人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闪电新闻记者 郑雅馨 东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