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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坊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

来源:   2023-11-29 12:16:33

8月22日上午,坊子法院召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曹东华通报了坊子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滕书波通报10起基本解决执行难案例。

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全院共新收执行案件1023件,旧存执行案件34件,旧存加新收合计1057件,已结案件753件,结案率71.23%,比去年同期上升11个百分点,执行到位金额1.02亿元。实际执结481件,实际执结率45.5%,比去年同期上升7.6个百分点,终本率24.57%,2018年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合格率95.85%,执行信访办结率100%;2016年至今三年结案率92.55%,执行质效大幅提升。

工作措施

一是坚决依靠党委领导。坊子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2017年8月,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为多个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信用惩戒,综合治理执行难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目前,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全社会关注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坊子法院始终坚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执行工作,全面落实“一把手”责任制,院长坐镇一线,局长靠前指挥。采取院长对执行终本案件签字把关,执行局长每天到指挥中心办公等有效措施,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妥善解决。

三是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先后组织开展了40多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执行活动,围堵“老赖”210多人次,执结各类案件167件。特别是从5月份开始,我院集中开展了“夏季风暴”集中执行活动,每周2次开展凌晨集中拘传行动,60多天内共出动警力610余人次,到目前已拘传160人次,拘留26人次,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3条,执行到位资金960余万元,有效地打击了“老赖”们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大力加强物质装备建设。投资20余万元,建成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行动进行现场调度,对执行平台各项数据指标、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做到实时监控,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投资10多万元,购置10台执行单兵作战系统、打印机、手铐、警棍等警械装备,满足执行工作实际需要。加强警车管理,优先保证执行办案需要,确保执行用车随叫随到。

五是积极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依法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2013年10月至今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897例,限制高消费2178例。通过名单的公布,共计限制乘坐飞机3613人次,限制乘坐火车2415人次,限制贷款967人次,产生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和极大的社会影响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显著提升,共计860余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积极发挥公检法联合打击拒执犯罪的工作合力,2017年以来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线索9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件,其中4件已转检察院批捕,涉及的执行案件已经执结7件,通过对拒执罪的移送,形成了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的强大声势。

六是充分运用网络司法拍卖。为有效提高财产处置效率,自2017年7月以来,我院全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截止目前,我院网络发布149宗拍卖标的,成交45宗标的,成交额2637余万元,平均溢价率14.46%,成交率30%。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公开网上拍卖,溢价率和成交率大幅上升,为当事人节省拍卖佣金260余万元,财产处置效率明显提升。

工作思路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指标导向,查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针对社会关切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全面组织开展涉民生、涉金融、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罚款、拘留、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手段的适用,严厉打击抗拒执行行为,努力形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社会合力。

二是坚持目标导向,提高核心指标。以第三方评估指标为导向,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新收执行案件全部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使拘留、拘传成为执行常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成为例外。加大对涉及外省执行案件的涉案财产调查和处置力度,确保实际执结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关键指标稳步提升。充分利用服务外包工作机制,安排外包人员对执行流程信息进行专人录入、专项检查,确保执行信息录入准确率大幅提高。

三是规范执行行为,确保案件质效。加大对执行工作的纪检监察力度,建立执行工作约谈制度。对消极执行、违法执行情况突出、产生不良影响,以及上级法院有明确处理意见的督办案件,一经发现,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严肃问责。健全完善执行工作管理考核办法,将年终评先树优、晋职晋级等指标向执行干警进行政策倾斜,切实调动执行干警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执行工作水平。

案例一:

被执行人潍坊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潍坊某某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与潍坊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判决潍坊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70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诉前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公司所有的8架V750型无人机、1架305型白色载人直升机、1架B2B型白色载人直升机、1辆绿色依维柯牌测控车进行调查并张贴了封条拍照取证。翌日,被执行人擅自将已查封的五架无人机拉走并谎称被盗,本院经调查后下达了对被执行人公司罚款100万元,对直接负责人李某罚款10万元的决定,并同时责令被执行人拉回飞机,恢复原样。因被执行人潍坊某某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藐视法律,擅自拉走法院的查封物品,且数额巨大,性质恶劣。该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本院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公安部门立案,依法批捕了相关责任人员。现该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案例二:

被执行人孟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徐某某与孟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孟某某赔偿徐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6681.88元。判决书生效后,孟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孟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孟某某一直拒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孟某某于立案执行后2013年10月18日购买五菱面包车一辆,价格20000元,车牌号码为鲁VJ505W,并将车辆登记在其同村的孟某名下,而鲁VJ505W的实际车主是被执行人孟某某。另查明,被执行人孟某某一直从事收树买卖活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被执行人孟某某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于2018年7月以涉嫌拒执罪将孟某某移送公安,现公安机关已就该案立案侦查。

案例三:

限高被执行人刘某无法乘坐高铁案

潍坊农商行坊子支行与刘某、王某、刘某某、殷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刘某、王某支付潍坊农商行坊子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60205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王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第义务,潍坊农商行坊子支行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王某等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但刘某、王某等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其发布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刘某因无法乘坐高铁出行且子女无法在私立学校就读,被执行人刘某才意识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重要性,主动到法院履行部分义务后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

案例四:

限高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无法购买飞机票案

刘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双倍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共计56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物业公司并未履行义务,刘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物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但该物业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未履行义务。一时,我院执行法官也未找到有效的执行途径。按照法律规定,向该物业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王某发布限制消费令,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将该限制消费令上报。今年五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因回南方老家探亲,无法购买飞机票,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跟申请人沟通并向法院承诺尽快履行判决义务,我们执行法官让王某缴纳完毕执行款项并让其承认错误,批评教育后,根据申请人的结案证明和案件实际情况,将王某的限制消费令予以解除,王某及时购买了飞机票,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案例五:

失信被执行人张某无法贷款案

许某与孙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孙某、张某赔偿许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共计273464.27元。判决书生效后,孙某、张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许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孙某、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及时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后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其它义务。本院依法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高消费令。后被执行人张某因其它原因需要向金融机构贷款,因其存在失信记录,金融机构拒绝向其发放贷款。张某意识到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后果,主动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六:

失信被执行人蔡某无法乘坐高铁案

蔡某于2013年从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9000元,因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本付息,被贷款银行起诉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后因其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潍坊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对蔡某进行多次传唤,蔡某顾虑其他联保小组成员的消极态度,即使自己履行也不能免除连带责任为由而拒不履行。随之,法官依法对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蔡某在当地是个小老板,因生意上的原因需经常出差到外地,不能乘坐高铁、飞机就成了他当前最大的麻烦,同时,对爱好面子的他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不久,其主动找执行法官沟通,同意将自己的贷款还清并履行部分担保责任。随后,银行向法院提交还款证明及结案申请,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案例七:

被执行人刘某被依法拘留案

马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刘某赔偿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5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马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和线下查控,均未查询到有效执行财产线索。但我院干警通过查询车管所,发现其在判决生效前曾转让了一部机动车,涉嫌为逃避赔偿义务转移财产。询问其转让车辆原因,刘某未能合理说明转让理由。但刘某在报告财产令中并没有向法院报告这一异常行为,违反了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之前一年财产情况的义务,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在拘留期间,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说和调解,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表示一次性支付刘某七万元,并催促家属及时将钱款交到法院,申请人出具结案证明,我院根据刘某的悔过态度和结案状态,提前五日解除其拘留,该案执行得以圆满结案。

案例八:

被执行人张某被依法拘留案

孙某、毛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孙某、毛某二人共同偿付张某借款2591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判决书生效后,孙某、毛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孙某、毛某携全家外逃,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其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年7月11日,本院得到线索,被执行人现居住于潍坊高新开发区清池街道办事处某拆迁村庄。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要求协助查证,在确认线索真实的情况下,当日早上6点左右,执行法官一行六人赶到当地派出所,得知毛某在潍坊高新开发区干活,晚上回家的消息后,执行人员于今年7月12日凌晨4点整守候,通过当地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将正在家中做饭的毛某逮个正着,并将毛某送入看守所,在拘留期间,经过执行法官的法律教育及调解,毛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毛某同意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判决支付借款及全部诉讼费用共计26910元,并于今年7月16日将借款交到了法院,该案圆满结案。

案例九:

被执行人陈某某被依法拘传案

康某某与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支付给康某某人工费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判决书生效后,陈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康某某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康某某的房产和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无权处置,被执行人陈某某一直在外躲避执行。今年6月份,本院得到线索,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坊子区坊城街办仕子口村租房居住。执行法官于2018年6月7日组织干警早上5点半左右到其租房处将其依法拘传,经过执行法官的对其宣讲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陈某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天下午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人工费15000元,并将诉讼费和执行费全额缴纳,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十:

被执行人孙某某执行不能案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赔偿原告赵某某因其犯罪行为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776.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孙某某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孙某某因患子宫癌提前释放,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某某的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到被执行人家中了解情况,被执行人孙某某患有子宫癌、腰椎间盘突出病症,长期卧床不起,无工作,无收入。其配偶患有严重腿疾,无工作能力,无收入。综上情况,被执行人孙某某无执行能力,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现本案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家庭非常困难,我院已经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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