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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8日起都江堰市开始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最全申请指南都在这里↓↓↓

来源:   2023-09-22 10:17:28

为进一步加大都江堰市住房保障力度,逐步解决住房困难家庭(个人)的基本居住需求,从2022年7月18日起,市住建局开始受理都江堰市2022年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个人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都江堰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都江堰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都江堰市户籍单身居民、都江堰市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主申请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都江堰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

1.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都江堰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

(2)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必须具有都江堰市城镇户口;

(3)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城镇住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及其他用途房屋,且未承租公房。

2.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都江堰市户籍住房困难单身居民:

(1)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具有都江堰市城镇户籍,年满35周岁(成年孤儿除外);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都江堰市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城镇住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及其他用途房屋,且未承租公房。


(二)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本市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或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具有都江堰市农村户籍,主申请人在我市城区内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都江堰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三)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或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持有都江堰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都江堰市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都江堰市城区工作和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

(3)在都江堰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二、现行租金标准

廉租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为1.5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标准为3.5元/㎡;超过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标准为5元/㎡。(保障面积为1人户25㎡;2人户家庭40㎡;3人户及以上家庭60㎡)


三、申请受理

都江堰市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应当向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都江堰市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主申请人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提出申请。


四、受理时间

2022年7月18日~8月17日

咨询电话:028-87112052

地址:观景路492号(建设大厦705室)


都江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3日


都江堰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都江堰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我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我市户籍单身居民、我市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符合的条件

主申请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一)我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

1.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我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

(2)家庭人口两人(含两人)以上,其中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我市城镇户口;

(3)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城镇住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及其他用途房屋,且未承租公房。

2.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我市户籍住房困难单身居民:

(1)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年满35周岁(成年孤儿除外);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则需在我市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无自有产权住房(含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城镇住房、农村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及其他用途房屋,且未承租公房。


(二)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本市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或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具有我市农村户籍,主申请人在我市城区内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在我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三)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家庭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含8万元)或个人年收入在4万元以下(含4万元);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持有我市居住证,主申请人在我市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且在我市城区工作和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两年以上;

(3)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家庭和个人据实填写《都江堰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一)我市户籍家庭应当向主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个人收入承诺)、房屋信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等资料。


(二)我市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单身居民提供个人收入承诺)、房屋信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三)本市进城务工农村户籍劳动者应当向主申请人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供个人收入承诺)、房屋信息、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等资料。


(四)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主申请人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供个人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等资料。


(五)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存证明、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共同申请人中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提供个人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资料。


四、办理流程

社区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入户调查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进行为期15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为期7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系统比对审查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后并进行为期7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

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2人户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3人户及以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符合廉租租金标准的保障家庭及个人,保障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咨询电话:028-87112052

地址:观景路492号(市住建局705室)


(文据都江堰市住建局、都江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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