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奥迪维修「南昌奥迪车专卖店地址」
来源: 2023-07-22 16:16:21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系从事汽车维修等经营,吴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初,吴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辆奥迪A4的二手车(出厂日期为2007年10月)出卖的消息,李某的朋友得知消息后,便将消息告知了李某。2020年12月8日,李某遂与吴某联系,在查看车辆行驶证后,得知车主并非吴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李某同意出资39 800元购买案涉车辆,吴某配合李某办理过户手续,李某向吴某支付了2000元。2020年12月10日,车辆变更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遂将案涉车辆的余款支付给吴某。
2021年5月,李某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经维修发现案涉车辆的发动机动过,便与吴某微信沟通,吴某遂与原车主联系,原车主告知吴某车辆的正时皮带维修过,花费维修费3500元。李某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吴某认为其不知道车辆的正时皮带维修过,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退一赔三,赔偿人民币119 400元,并承担车辆维修实际费用9200元及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二手车购车款,双方交易符合二手车交易习惯,故双方已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完义务,双方已形成实质意义的买卖合同关系。其次,案涉车辆并非被告(吴某)所有,其对案涉车辆的车况了解有限,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吴某是在原告反映“案涉车辆的发动机动过”后追问原车主,才得知案涉车辆的正时皮带维修过,导致车辆发动机动过,所以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原告的故意;原告主张被告承诺案涉车辆的发动机未动过,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并未明确承诺案涉车辆发动机动过,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汽车属消耗品,且案涉车辆为2007年出厂,车辆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问题属正常现象,现原告花低价购买一辆已经使用将近14年的二手车,应当具备相应的心理承受能力。综上,对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作者:谢燕琴 罗兰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