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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新规「房产新政解读」

来源:   2023-04-28 10:16:16

9月9日,淳安推出“淳十条”房产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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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执行范围及享受对象

1.执行范围:淳安县行政区域范围。

2.享受对象:享受对象特指自然人(含县内县外自然人),不包括企业、单位等法人对象。

二、安居补助活动的范围及活动房源

1.活动实施范围及房源:在我县开发的房产项目有在售新建商品住宅(已申领预售证)的企业自愿申报,参与本次安居补助活动,企业未申报的房源不纳入本次补助房源范围。2022年9月9日起至活动房源池建立前已网签的房源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活动房源池,享受补助政策。

2.活动房源类型:开发企业开发并直接面向市场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不包括二手房,同时不包括商业性公寓、商铺等非住宅性质商品房。

3.活动房源申报:开发企业按规定时间申报活动房源,已申领预售证的一次性申报。后期申领预售证的,在申领预售证时一并申报,补充纳入活动房源池。同一楼盘存在不同住宅类型房源的,比照同类型房源最高单价申报,没有同类型房源的按照不超过备案价的90%申报。

三、安居补助标准运用

1.累计享受定义:安居补助第1-7条,凡是购房人符合多条补助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不受金额限制。

2.首套、首次定义:首套指的是在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购房人名下在我县没有住宅(不含农村自建房),首次指的是在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购房人名下在我县没有住宅(不含农村自建房)并且也没有任何购房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套、首次的定义按照公积金政策执行。

3.共同购房人政策符合性竞合情况:出现共同购房人条件分别符合不同补助条款时,不得分别享受各自符合的补助政策,应当确定一人申报各项补助。

4.二孩、三孩家庭的认定:在网签合同签订前,在同一户口本上登记的二孩、三孩家庭。

5.团购的认定:从实施意见鼓励企业让利给购房业主的导向出发,对企业认定属于团购的业主,由企业与业主签订团购协议,享受优惠。

6.支持青年购房认定:对青年概念没有特别约束,符合实施意见第5条的学历(学信网证明)、社保(预申报、申报补助资金均需查验社保缴纳证明)及首次购房要求即可享受补助。

7.吸引外来人员落户认定:对非我县户籍人员(户籍认定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8日)首次在我县购房,不强制要求在我县落户才能享受政策,鼓励购房后在我县落户。

8.补助资金兑现:1-6条补助资金,由购房业主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政府部门审核后发放。第7条企业团购优惠在网签合同时由房地产企业兑现并按照优惠价签订合同。

四、购房时间的认定

在8000万补助额度内,在2022年9月9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五、购房套数认定

1.购买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享受安居补助(以不动产单元为准,购买部分产权的不享受)。同一套住宅只可享受一次安居补助。

2.购买首套商品住宅:以家庭为单位(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县购买唯一商品住宅的。

3.首次购买商品住宅:以家庭为单位(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县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

六、不享受安居补助的情形

1.购房人在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交易。

2.购房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在政策执行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解除合同(撤销备案),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

3.购房人在政策执行之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但在政策执行之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增加或减少购房人姓名的。

七、补助申请受理时限

购房人应于所购住宅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条件之日起1年内,提交安居补助申请,逾期视同自动放弃。

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为期房的,以房地产项目竣工并完成首次登记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为现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项目首次登记),以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八、申请流程

(一)预申报流程

1.开发企业上报活动房源,并经县住建局进行审核确认后在售楼部现场进行公示。

2.签订网签合同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如实填写《淳安县购房补助预申报表》,按照购房人实际情况,估算享受补助金额,县住建局汇总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对销售非活动房源池房源,不享受补助的业主,企业要如实告知业主并签订告知书。

(二)补助申请流程

1.申请及受理

购房人在缴纳契税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如实填写《淳安县购房补助申报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由房企统一汇总后,提交县住建局。

2.审核与公示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月通过淳安发布公布审核结果,公示期七天。

3.发放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共同行文,由县住建局按照购房人提供的本人银行账户发放安居补助资金。

九、其他事项

1.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居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若已领取安居补助的,将依法追回补助资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计入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弄虚作假,协助购房人骗取安居补助的,将采取媒体曝光、列入行业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等方式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居补助办理、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其他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为安居补助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以上内容由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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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住建局

编辑:王蕾

淳安县融媒体中心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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