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认贷不认房「乐山二套房认定标准」
来源: 2023-03-13 08:17:05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要求,按照中央关于“房住不炒”的定位,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增长的政策措施,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部分政策明确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只认贷不认房”的认定标准
1.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又无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2.有一笔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一笔尚未完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贷款记录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记载为准。
二、明确公积金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系数和倍数标准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乐住公委〔2020〕1号)规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缴存时间系数”: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及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及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倍数”:20倍。
三、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标准
1.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2.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3.最终贷款金额以提交的贷款资料审批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四、职工租房提取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单身缴存职工可提取标准为10000元/年;已婚缴存职工可提取标准为15000元/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通知内容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