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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取保候审后被判缓刑「容留他人吸毒4次判4个月」

来源:   2023-01-02 10:17:11

时间:2020年5月26日

地点:武平县人民法院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2019年10月上旬,小花邀请闺蜜小美到自己的租住房里一起玩,后两人伙同后面来的小虎、小豹(另案处理)一起在该租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

案情回放

出生于千禧之年的小花,今年刚好20岁,正处在人生的黄金时期,未来有着无限的可能。可就在2019年10月的一天里,她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偏移......

这天,小花一人在租住房里休息,觉得无聊,便叫来闺蜜小美(未成年)一起玩。这时,小花接到了男友小虎的消息,说要带回来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起吸食。小美得知后,遂继续留在租住房内等候小虎。

小虎回来后,三人准备吸食时发现,吸食的工具少了个配件。于是,小虎打电话叫小豹上门帮忙,在制作好吸食工具后,小豹没忍住也跟着小花三人吸食了几口......

2019年10月23日、24日公安民警分别依法提取了小花、小美的毛发样本。经鉴定,小花的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及氯胺酮。不出意外地,小美送检的样本中亦检出了甲基苯丙胺。

同年11月25日,小花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次年1月1日被逮捕。

法院判决

2020年5月26日,武平县人民法院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辩护人称

被告人小花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预缴罚金,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且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小花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一名系未成年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4条、第25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被告人小花当庭认罪,并悔过道:

“尊敬的法官,希望您能看在我年纪尚轻,对我从轻处罚......”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结合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主动接受罚金刑,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等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小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具有较大的警示教育意义,被告人小花年仅20岁,正处在人生的花季,却因一时好奇从而沾染上毒品,继而更是容留未成年人小美吸食毒品,最终让自己身陷囹圄,实在不该。

近年来,涉毒群体逐渐呈现年轻化的趋势,青少年好奇心强,自觉抵制诱惑的能力较差,为了寻求刺激从而轻易尝试毒品,更错误认为少量吸食不会上瘾,从而误入歧途。提高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强化反毒意识,是我们每一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来源:武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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