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房产中介的陷阱,你踩过雷吗吗?(附名单)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8-07 08:05:20
虚假房源、“阴阳合同”、捂盘惜售……这些房产中介的陷阱,你踩过雷吗?12月4日,广东省消委会发布201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调查结果,揭开“房地产中介服务十大消费潜规则”。
据介绍,今年5—9月,广东省消委会组织开展了2019年房地产中介服务专项调查暨“挑战房地产中介服务潜规则”活动。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和志愿者体察的方式相结合,共获得有效问卷样本3655个,体察样本75份,综合形成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调查中逾五成受访者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满意度评价一般或不满意,反映出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总体满意度不高。
综合调查和体察情况分析十看房产网,主要由以下四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造成:
问题一,房源信息不实。
问题二,执业不规范。
问题三,总体服务质量偏低,诚信问题较多。
问题四,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高。
同时,经过近半年时间广泛征集推荐,省消委会结合调查体察发现的线索和日常受理投诉案例,最终评出“十大房地产中介服务潜规则”,覆盖中介服务各个环节,并邀请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陈北元做案例点评。
十大房地产中介服务潜规则
一、虚假低价房源引客,趁机开展业务推销
发布虚假低价房源信息是许多房产中介招揽客户的常见手段。当客户受到吸引前来咨询或要求看房时,中介人员则以各种理由进行推托,或表示房屋已出售,趁机推销其他房源,实际价格均高于发布房源,甚至差距很大。
案例:广州消费者黄小姐近期准备买房,在中介的橱窗广告上,她总能看到很多令其心动的房源,但走进去一了解,却发现这些房源信息要不已过期,要不房子已出售。中介人员热情介绍,还有很多其他实惠的房子,马上趁机进行推销,但实际推荐房源都是高价格,根本没有橱窗广告里实惠的房子。
点评:以上虚假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反了《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三)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行政部门调查惩处。也可向有关部门和消费者组织投诉,进行消费维权。
二、营造热销假象,诱导仓促成交
为了让购房者尽快下定锁定交易,部分中介营造房屋热销的假象,比如找“房托”去新楼盘排队购房,在售楼房源公示栏上面打出“售完”字样,或者在二手楼交易谈判期间,冒充其他买家假意抢购同一套房,让购房者觉得房子销售太火,促使购房者在未对房屋进行全面了解、未考虑周全的情况下仓促下定签署合同。
案例:深圳李女士在中介的带领下来到某楼盘看房,当天人很多,感觉房子快被卖完了。在看楼过程中,中介和销售人员不停制造紧张氛围,说由于政府限价,楼盘价格低、销量好,小户型只有两套了,再不买都被别人抢走了,在中介虚张声势、不停催促下,李女士迷迷糊糊地交了五万元定金,并交了首付款总共32万。但过后,李女士发现房管局网站上该楼盘还有很多房子没有销售出去,而且经过了解,中介所说可以解决孩子读书问题属违法操作。
点评:热销假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一)规定:“房地产经纪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一定要提高警惕,保持清醒,切勿冲动,特别不能轻易下定,上了不良商家的当。
三、定金收取设陷阱,两头忽悠做文章
定金原本是规范买卖双方信守承诺的一种担保方式,但一些房地产中介却在定金上做文章,先是忽悠买家消费者交定金,再想方设法从中获利;同时又劝说卖家接受定金,却刻意隐瞒卖家反悔需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案例:珠海某消费者在中介的带领下到拱北某小区看房。当时在中介人员一顿忽悠下,消费者就交了1400元定金,中介收取定金后并未跟消费者签订任何合同和给相关收据。之后消费者觉得有问题十看房产网,要求退回定金,中介不给予答复。第二天,消费者到中介公司来要,却说定金已转给业主,不可以退,但又不能提供转账凭证和业主信息,一切都是口说无凭。最后,虽经消费者强烈要求,也仅仅是退回500元。
点评:定金收取陷阱侵犯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财产权,违反了《合同法》第435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房地产经纪退还其全部定金。
四、服务收费不透明,“其他费用”花样新
尽管有关部门规定中介服务需要明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中介不公示收费标准,还利用各种理由和形式多收费,如评估费、律师服务费、按揭代理服务费等,这些收费额度弹性大,且不事先明示告知,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多交费用。
案例:消费者刘先生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房产,总价为88万元,但是刘先生发现除了卖方和政府有关税费之外,由中介收取的费用高达3.2万多元,这些费用包括评估费、律师费、按揭顾问费、中介服务费等,这些收费里面有些有票据,有些没有。刘先生觉得这些费用的收取不够透明,尤其是按揭顾问费、评估费没有收据,都是统一被纳入“其他费用”的名目中。
点评:服务收费不透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提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消费者遇到上述情况,要勇敢指出商家问题,并进行抵制,也可进行举报投诉。
五、个人信息遭泄露,骚扰电话接不完
使用线上房地产中介平台时,平台都要求使用个人信息注册。虽然平台的服务协议中一般都有“隐私制度”的相关规定,但是这些服务协议采用合同格式,条款诸多、内容冗长,多数网友并未阅读或者只是简单浏览,某些网站甚至采用默认勾选“同意”的方式,使消费者的信息被“合法”使用,导致发生各种骚扰行为。
案例:消费者李女士通过某线上房地产中介平台购买了一套房子,谁知房子刚成交不久,手机被各种骚扰电话打爆。开始是装修公司打来的,一天可以接十几个,让人听到神经衰弱。随后各路中介来电话,推销各种楼盘,无论是早上、中午、晚上都有来电,每天接好几个,李女士不堪其扰。
点评: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和隐私权,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四)规定:“房地产经纪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