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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公布双和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销售公告

来源:网络整理   2022-06-21 17:06:56

无锡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_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填写_南京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对于大多临沂人来说

房子承载了对未来美好的愿望

然而居高不下的房价像拦路虎

阻挡了无数人的梦想

如果房价可以便宜便宜再便宜一些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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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千呼万唤始出来

让不少人苦苦等待的经济适用房

终于有新消息了!!

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公布

双和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销售公告!

该经适房进入填表申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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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很多人对能不能申请,

如何申请可能一头雾水

今天小编带大家全面了解一下

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

揭开经适房申请的神秘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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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和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销售公告

双和小区项目位于沂州路与清河南路交汇处西500米路南,由山东双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总占地面积17400平方米,共建5栋住宅楼,规划入住464户。

现面向社会公开销售464套房源,户型面积从84-137m²,销售均价为:主房2797元/平方米、配房1422元/平方米、地下车位81589元/个。受理申请时间为12个工作日(自2018年10月25日至11月9日)。

申请条件及方法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居民家庭或达到晚婚年龄(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未婚居民,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具有临沂五区常住户口(兰山、河东、罗庄、经开、高新);

2、申请人家庭提交申请的上年度(指从提交申请的上个月底起算,上推12个月)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2017年度临沂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266元);

3、在申请地(指拟申请的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区,以我市五区的行政区划为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米;

4、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或集资建房;

5、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无超过15万元(含税价格,以购车发票税后价格为准,二手车无发票的需到正规评估公司评估)的车辆(两辆车以上不论价值,均不符合条件);

6、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名下工商注册资本或投资额不能高于(含)20万元;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查,经自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填写,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区住建局或项目售楼处领取申请表,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在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下载申请表。

申请表包括:《临沂市住房保障收入财产申报表》、《临沂市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承诺书》、《临沂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认定书》、《临沂市中心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收入及财产核定委托书》。

同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营业执照,以上均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表后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入审核认定流程。

申请受理截止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将受理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家庭信息及资料于2018年11月29日前报送至区住建局。

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区政府网站查询审核认定结果。房屋配售由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咨询电话

住房保障中心 8208191

兰山区 8069606

罗庄区 8345055

河东区 7116957

经开区 8785722

高新区 7958667

项目售楼处 8056666

户型面积84-137m²,

销售均价为:

主房2797元/平方米、

配房1422元/平方米、

地下车位81589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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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和·花园里地理位置

临沂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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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救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等活动。接受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核对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民政局是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核对对象经济状况的调查、复核工作。公安、民政、财政、人社、房产、工商、金融、税务、住房公积金、农机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受理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及时将核对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核对的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第七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低保申请、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八条核对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调取相关部门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九条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申请。经申请人授权,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诉,由民政部门根据核对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答复申请人。其他社会救助方面的异议或申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核对机构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以及所得税的缴纳等情况计算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情况进行核对;

(四)转移性收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等情况进行核对;

(五)实物财产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拥有情况进行核对;

(六)货币财产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向核对机构提供核对对象的相关信息,并做好协查工作:

(一)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养老金等信息;

(二)财政部门负责提供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四)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五)税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信息;

(六)房产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登记、房产交易和房屋出租等信息,负责提供购买房改房、享受住房保障等信息;

(七)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车辆拥有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等基本信息;

(八)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信息;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家庭成员殡葬基本信息;提供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及有关就业情况;

(九)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根据核对对象的书面授权,依法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相关的存款、基金购买、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信息;

(十)农机部门按规定程序负责提供核对对象已登记的农机具等信息;

(十一)根据核对工作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核对机构应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实现与相关部门间核对信息的快速传输和资源共享。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核对机构需要核对的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成并反馈。

第十四条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机构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对需要了解核对对象有关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核对对象应当根据核对机构的要求,书面授权并积极协助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对。

第十七条核对对象所在单位及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积极协助核对机构的工作。

第十八条核对机构对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书面核对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有关批准决定的参考。

第十九条核对对象对批准决定提出异议时,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复核其收入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条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填写,确保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公正。建立严格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核对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变动的,核对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证明。

第二十二条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核对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提交其上级主管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不得将查询结果用于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对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除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以外的其它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时,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 年12 月2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12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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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篇文章,

相信大家对经适房有清晰的了解了吧

符合资格的赶紧去申请,

毕竟能买到这种僧多粥少的房子

实在太不容易了!

衷心希望大家都能顺利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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