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短视频法律边界在哪?适当引用评定标准需明确
来源:法治日报 2021-05-25 08:40:55
近日,视频剪辑博主“剪刀手轩辕”有个投稿未能通过某短视频平台的审核,原因是“根据版权方要求,本站撤下该片”。对此,有着70万粉丝的“剪刀手轩辕”感慨道,自己支持平台整治无授权的短视频“搬运”与“切条”,“但也希望能给二创剪辑留一点点喘息的空间”。
一个多月前掀起的针对短视频侵权问题的多场“风暴”,让众多短视频剪辑手们感受到几分寒意——4月9日以来,行业协会、影视公司、视频平台、艺人纷纷发声称,将对短视频侵权问题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国家电影局也明确表态,将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短视频侵权问题曾多次被提及,只是远不如此次集中声讨来得强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累计监测到3009.52万条侵权短视频,其中热门电视剧、院线电影、综艺节目是被侵权的重灾区。
短视频侵权问题再次被提及,引发了人们对于“怎样界定短视频剪辑是否侵权”“短视频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短视频剪辑者何去何从”等焦点问题的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扩大了著作权保护范围,使用了“视听作品”的表述,这意味着短视频等新型作品被纳入视听作品保护范畴,也意味着短视频从业者在今后的运营中需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希望能给二创剪辑留一点点喘息的空间”
让“剪刀手轩辕”感到喘不过气的事件,是4月针对短视频侵权问题刮起的多场“风暴”。
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协会,联合5家视频平台、53家影视公司,发布了《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4月23日,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再次联合发布《倡议书》,称只有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有效的版权保护,才能让行业生生不息。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倡议书》的发布者中还新增了514位行业人士。
4月25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说,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
4月28日,国家电影局在网站上发声,“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影视机构、视频平台、艺人等方面的多次发声,将短视频侵权问题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面对这一情况,“剪刀手轩辕”表示,希望能给二创剪辑留一点点喘息的空间。与此同时,一些短视频剪辑者已经开始寻求改变,“毒舌电影”等一些有着高粉丝数的短视频影视博主,已经开始在自己的短视频中标明“本视频已获授权使用电影片段素材”的字样。
视频对原作品形成市场替代性或侵权
在一些短视频平台上,经常有“××分钟看电影”这样的短视频,用户可以在几分钟之内看完一部电影,也可以看到一些切割成一条条短视频的热播剧,用户可以“靠短视频追到底”。
对于短视频侵权问题,不少短视频制作者和公众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把一部两三个小时的电影剪辑成三五分钟的短视频,也算侵权吗?
“短视频的‘短’,与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几分钟的短视频也可能包含完整的情节,而且剪辑者还可以通过上传多个短视频的方式来传播整部视听作品。”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晓海说。
华纳音乐中国区版权总监傅丽娜认为,素材的时长和占比仅是判定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形式标准,不是决定性因素,引用行为是否会对原作品形成市场替代性才是最关键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作品引用的时长短,但已经完整表现了作者希望通过作品表达的内容,并且实质再现了作品的完整表达,就有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
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短视频是否侵权,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十三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包括十二种具体情形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二次剪辑而造成侵权,主要涉及的是上述规定中第二种情形——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西南政法大学讲师黄骥认为,目前来看,大多数剪辑、传播短视频的行为难以构成合理使用。由于此类行为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除了侵犯作为著作财产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还可能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著作人身权。但要注意的是,一些利用原作片段来批评、讽刺原作的“吐槽类”短视频,构成戏仿,出于保护文艺批评自由的角度,应当赋予其更大的存在空间。
“将整部电影分成若干片段,或者通过若干短视频将整部电影或电视剧的情节加以解说,都超过了适当的界限,不属于合理使用。而公众说的吐槽电影,可理解为对视听作品的批评、戏仿等评论作品的行为,只要公众在进行吐槽或者评论时适当地引用了电影或电视剧的片段,则属于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刘晓海说。
应在短视频发展和版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
在这次短视频侵权事件中,短视频平台也被提及。
《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切实提升版权保护意识,真正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时,应检视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避免误入侵权泥潭。
如果短视频侵权,那该短视频所上传的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刘晓海认为,短视频平台经营者不积极参与短视频的相关活动,其作用就是单纯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情况下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故意对侵权行为视而不见加以放任,即明知和应知侵权行为而不采取措施,就要承担帮助他人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声明》呼吁净化、优化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版权环境,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对此,多位专家指出,这样的行业生态是合理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和使用者,如果都去遵循一对一精准授权并不现实,也很难实现。
记者注意到,距《声明》发出已经过了一个多月,一些短视频平台的相关影视账号依然在正常更新,一些热门短视频的播放量依然非常高。
“由此来看,这样的作品确实很受公众欢迎,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互联网时代文化传播的需求。因此,解决短视频侵权问题,需要在短视频高质量发展和版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张韬说。
张韬认为,实现平衡的关键在于如何促进短视频的合法合规发展,对此,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例如,依据著作权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二次创作时的“适当引用”评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且,相应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避免机械化。在市场层面看,需要短视频运营平台进一步完善内容审核保护机制与侵权申诉渠道,优化市场环境。
记者 蒲晓磊 实习生 凌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