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药品要方便更要安全
来源:北京日报 2021-03-24 08:40:46
田晔
网络购药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全国各地药品,但也存在着许多法律风险。消费者在网络购药时应如何“避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购和网购大不相同
夏女士的网店销售国外现货商品,其订单快照的购物须知标注有:拍下此商品视为“同意本店与您达成相关物品的代为购买合同”“本店作为委托合同的受托方”“对于收取的价款,双方一致同意是委托购买合同项下的商品原价与委托方提供劳务所收取的委托费用总计”等内容。陈先生在该店购买了保健品,收货后发现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双方发生争议,陈先生要求夏女士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由于双方未约定代理费、运费等委托购买合同中应明确的关键信息,而且该商品标注为现货、发货地址为国内,根据《平台特殊商品/交易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成立委托代为购买的法律关系,夏女士销售的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最终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先生提出,该产品并非代购,双方交易应是网购。那么,网购与代购有何区别呢?
不同网络消费行为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代购”是委托行为,被代购者与代购者之间达成的委托内容是:被代购者委托代购者在海外购买其指定商品,并向代购者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对委托购买的物品质量大多以委托人的指示为主,一般标准为辅。而“网购”则是指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就是商品本身。通过网络购买药物,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的相关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保健品大多应属于特殊食品而非药品,故因网购保健品发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涉及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
瑕疵药品可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网购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确认责任主体。该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此外,当网络平台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有效信息时,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对购药过程中发生的沟通信息、药品信息、收货状态等要注意通过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加以记录和留存,方便日后维权。
售假一经查处绝不姑息
高先生的网络药店销售了未经国家批准生产、进口的多款药品,后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为假药。法院最终判决高先生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
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严厉打击药品的制假、售假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以“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一经认定将直接通过刑事手段加以惩处。
(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